言论和信仰自由是一切自由的根本。在信息化蓬勃发展的今天,任何钳制思想自由传播的企图最终都不可能成功。
去年年初,先是诗歌,接着造型,再就是配乐、动漫,一首儿歌似的隐喻作品风靡中国网坛。这一短暂网络热点让我想起了美国历史上科恩诉加州(Cohen v. California)一案,它也是以其语言粗鄙而曾引发舆论热议。
1968年4月26日,为了表达对越战的不满,年仅19岁的百货公司雇员保罗۰罗伯特۰科恩穿了一件印着”草泥征兵۰停止战争”的夹克进入洛杉矶县法院去旁听案件,他在进入22号审判庭之前脱下外套,把它折了起来,但是离开审判庭时又把它穿上去。早先就注意到这一情况的法警逮捕了科恩,法庭指控他违反了加州刑法第415条,”以……挑衅行为……预谋蓄意扰乱邻舍或个人的和平与安宁”。
加州法庭判决科恩入狱30天。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为科恩提起上述,上诉理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污言秽语也提供保护,除非挑衅语言是针对特定个人而发。但是加州上诉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而且加州最高法院拒绝重审,于是科恩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71年6月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推翻加州上诉法院的判决。在裁决书中,代表多数意见的大法官哈兰写道:加州政府无权为了造就一个文明社会而对人们的言论进行审查;而且在激烈但无害的情绪与粗鄙言行之间难以定界;归根结底,不管多么激烈,人们对于政治事务表达自己的情绪的时候,粗鄙言行不过是思想表达自由的副产品而已。这一裁决有三个亮点。
第一,它是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引申到非口述语言的象征表达的重要案例。
第二,政府有责任保护个人于其私人领地不受恶意言辞观点的冒犯,或者制裁以挑衅语言有意对特定的个人或团体寻衅。只有当某种言论对他人实际权益造成无法容忍的侵犯时,宪法才赋予政府以禁止的权力。任何超出这一范围的政府行为都将为顺应多数人的好恶而强制少数人噤声大开方便之门。
第三,哈兰法官在裁决意见中有一句名言:一个人的粗话是另一个人的莺歌(one man’s vulgarity is another’s lyric)。
三个月后,哈兰因为健康原因辞去大法官职务。又过了三个月就因为脊髓癌去世,享年72岁。尽管有人批评他谚语式的辩辞带有道德相对主义色彩,但是因为它符合大众化口味而为后人津津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