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翟田田案报道疑点(一):言论自由与因言获罪

2010年6月3日新华网转发”三湘都市报”实习编辑陈子思编发的一篇题为”留美博士因言获罪 湖南律师团赴美讨说法”的文章,对翟田田一案作了比较详尽的报道。在报道中以”因言获罪不合理”为小标题引用了两位人士的说法:”翟田田的辩护律师海明认为,翟田田被控”恐怖威胁”并不合理”;以及”中国人民大学跨国商事法律研究所所长钱卫清律师也表示,单纯因为口头言语就定罪,有些不可思议,他认为这是典型的’以言定罪'”。

5月27日,海伦•托马斯在白宫东厅向奥巴马总统提问。本周一(6月7日),她因发表有关以色列的言论受到指责而宣布退休。
5月27日,海伦•托马斯在白宫东厅向奥巴马总统提问。本周一(6月7日),她因发表有关以色列的言论受到指责而宣布退休。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法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表达等自由权利,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保证公正的诉讼程序等权利是美国人民来之不易、因而最为珍视的财富。但是,其前提是公平和公正,即不得以侵犯他人的利益和权利为代价。言论自由也是这样。

美国人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是相当广阔的。国家领导人和执政党不但人们可以议论,还常常是广播电视节目调侃的最佳对象。对于政界、商界和文娱体育各界知名人士,也称之为公众人物,对他们评头品足甚至散布不实传言,不但司空见惯,甚至不构成诽谤。人们可以对上至国家宪法、下至州县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条款提议修订或废止。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你所使用的语言触犯了某个权威而被报刊网络等传媒封杀。

但是,人们的言论有没有界限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虽然在非特指情况下使用污言秽语一般不触犯法律,但是人们通常会鄙视这样的行为,习惯使用污言秽语的人很难为一般老百姓所接受。

其次是在专业领域内,人们的言论不得违反专业的行为规范。美国媒体近日广泛报道了一件新闻:白宫记者团首席记者、来自赫斯特报系的海伦۰托马斯女士5月27日在白宫举行的犹太传统日纪念招待会上,当有人问起她对前不久以色列拦截前往加沙的援助物资船队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看法时,高龄89岁的海伦脱口而出:以色列犹太人应该”滚出巴勒斯坦”,回到他们在德国、波兰和美国的家里去。尽管她在白宫记者圈子里对以色列持批评态度是有名的,海伦这次的出格言论还是引发了轩然大波,在巨大压力下她不得不宣布退休,告别了报道过十位总统的白宫西厢记者生涯。

最后,就是不能使用法律明确禁止的言论。在美国,扬言威胁伤害他人、破坏他人或公共财产是违法行为。很多地方还将使用”挑衅语言”(Fighting Words)列为犯罪。在我们弗吉尼亚州,汽车牌照上选用带有种族歧视意味的字母数字是不被允许的。白宫每天都会收到两三万份给奥巴马的信件、传真和电邮,一旦发现有威胁总统的内容,就会转给特勤局处理。还有十几个接线生接听打给总统的电话,每个接线生桌上都有一个按钮,如果是威胁性的来电,一按按钮马上就会接通特勤局的反恐专线。

下面一个案例,说明对恐怖威胁的起诉和定罪,检方无需以物证证明被告具有能力或有意实际执行所发出的威胁。

2006年11月8日,德克萨斯州史密斯县泰勒市(Tyler, Texas)的约翰۰泰勒高中9年级学生上舞台艺术课。由代课老师指导学生自行欣赏音乐。当几个学生问T.T.(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以在法庭文件上匿名)听的是什么时,T.T.说是自己创作的乐曲。几位同学对此表示怀疑,随后T.T.与几位女同学发生了争执。

T.T.后来的举动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他对那些女同学说,他要向她们投射某种物品,把她们打倒,等醒过来她们就会发狂。尽管他没有说明是什么,那些年轻女孩都认为他可能扔的是飞镖,上面涂了某种化学药剂。为了增强威胁的效果,T.T.戴上塑胶手套,在兜里摸索,同时嘴里开始从10倒计数。

女孩子们吓坏了,跑去校长办公室求助。后来驻守学校的警官进行了简短的调查,州检察官提出起诉,指控T.T.犯下了两项如果是成年人的话将被控以恐怖威胁的轻罪罪行。T.T.否认指控,由陪审团进行了审判,认定指控成立,法庭判处T.T.进德州青少年管教中心。T.T.不服上诉。

T.T. 在上诉时抗辩声称一审证据不足:不能证明他的行为有意将女孩子置于立即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恐惧之中,而且凡是明理的人都不会因他的行为而感到恐惧。

尽管涉及青少年的上诉案件通常按照民事程序处理,但是设在泰勒市的上诉法庭在本案审理中,对证据采用了更为严格的刑事标准。上诉法庭认为,有意伤害构成要素可以是行动,也可以是语言;而被告以通常理解的倒计数方式(女孩逃跑时他已经数到了7)已经构成了立即的威胁。最后,法庭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认为在美国不能单纯因为口头言语定罪,或是认为对口头的恐怖威胁起诉不合理,是对美国的法律不够了解。一般老百姓有这种看法可能是缺乏法律知识,作为律师则不应该犯这样的低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