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星期四一天之内,在美国关于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且都和希拉里•克林顿有关)发生了两件大事。一个是克林顿国务卿在华盛顿新闻博物馆(Newseum)发表讲话,阐述互联网自由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宣布将把增进“连接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外交目标。因为克林顿在讲话中提到了中国、越南、沙特阿拉伯、伊朗等国家对信息自由流通的限制,引起中国政府和网民很多评论,我们的作者Xiao和Kaufman也有博文在此,我就不多费笔墨了。
另一件是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裁决“公民联盟”(Citizens United)对联邦选举委员会(FEC)的一项诉讼胜诉。这项裁决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从总统到国会,从自由派到保守派,都纷纷对此表态,报纸、电视、网络、电台节目和文章不断,大有盖过海地救灾报道的趋势。
在2008年总统大选民主党初选前,“公民联盟”摄制的一部广告纪录片《希拉里电影》(Hillary: The Movie)计划通过卫星电视播放。首都联邦地方法院裁决这部贬低希拉里的广告片违反2002年《两党联合竞选经费改革法案》(BCRA),因为该法案禁止公司和工会用其资金参与竞选活动。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本来计划在2009年夏天裁决,后来因为当时代表FEC的政府律师表示,只要是公司或者工会出钱,哪怕是一本书中间有关于竞选的任何直白表述,政府都可以根据BCRA加以禁止,所以最高法院决定再次听取双方申辩。结果就有了上星期四的裁决。
对这个裁决的支持一方,认为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应该同样享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人民言论和表达自由的权利。把公司和工会(的钱)排除在竞选活动之外,等于在第一修正案的实施上制造了一个等级社会。还有人认为第一修正案保护人民言论自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有听取别人言论和表达的权利,禁止公司和工会用它们的经费参与竞选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获取信息的权利,甚至有人拿某些专制政权限制人民知情权与之类比。他们还认为只要竞选经费完全公开透明,选民自己可以做出判断,是最好的竞选经费改革。
反对的一方则群情激昂。首先他们认为现在特殊利益集团,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在竞选和立法、行政当中已经有太大的影响,这一裁决将进一步把美国出卖给他们。他们说,在制定包括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法案时,还没有今天这样的大型甚至跨国公司,否则建国之父们一定会明确这些权利只属于个人。如果说言论自由可以适用于公司,为什么公司不能拥有武器、建立民兵(第二修正案),为什么现在很多大型美国公司实际掌握在外国资本手中,允许公司花钱投入竞选活动等于变相让外国人介入美国政治,应该对裁决公民联盟胜诉的五名大法官控以卖国罪。他们还在网上发起各种签名联署,推动新的立法限制公司和工会干预竞选,甚至推动国会制定宪法修正案,明确权利法案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公司或团体。
我的华人朋友在这个问题上也有意见分歧,一派担心的是政府对自由的限制,另一派忧虑的是大公司对民主的腐蚀。但是,我们在一点上是没有分歧的:言论和表达自由使得我们可以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获得信息,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甚至是国家根本大法的对与错,人民都有权置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