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部分网民对克林顿国务卿1月21日关于互联网连接自由的讲话提出质疑:美国安全部门“无时无刻不在严密监控并打击互联网恐怖信息”,并且可以“以反恐为由窃听民众的电话通话内容、查看互联网通信内容”,她有什么资格指责别的国家妨碍互联网信息自由流通?对此作一简要介绍。
通过信息流通渠道搜集罪证是预防犯罪的手段之一,与设置所谓敏感词汇过滤“墙”、阻挡民众发表和获取信息风马牛不相及,那是人民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享有的权利。但是这在美国涉及宪法第四修正案,除非有明确的搜查令,人民的文书受到保护的规定,是政府企图扩权和人民保护自己宪法权利的争议焦点之一。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初期,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反情报部门(COINTELPRO)曾经使用电话窃听监控宣扬暴力推翻政府的组织、三K党、美国纳粹党等激进团体,以及包括马丁•路德•金的南方基督教领袖会议等民权组织。1967年最高法院对Katz v. U.S. 和 Berger v. New York两个案例的裁决,推广第四修正案对文书的保护到电话等通讯记录:如果不是合理的且有搜查令的,窃听非法而且证据不得呈堂。
前有1963年肯尼迪总统被刺,后有上面提到的两个高法裁决,国会在1968年制定《犯罪预防与街道安全综合法案》(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 of 1968),其中2511(3)节授权总统在战时对外国情报机构针对美国的敌对活动,以及试图以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政府的犯罪活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因为不得人心的越战和尼克森水门事件,1974年12月纽约时报揭露了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违法窃听行为。1978年通过了《外国情报活动监视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 FISA)和设立“外国情报活动监视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 – FISC),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的七名法官审核安全部门提出的监听申请,只要一名反对即不得通过。
在9.11事件冲击之下,国会于2001年10月匆匆通过《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扩大了安全部门对信息监控的权限(同时将FISC法官人数增加到11名)。2005年12月16日,纽约时报揭露布什政府从2002年开始绕过FISC对美国公民的通讯进行监控,同月20日FISC法官詹姆士•罗伯特森辞职以示抗议。
围绕着政府的信息监控是否侵犯第四修正案赋予人民的权利,政府和民间的博弈在不断进行。布什政府援引1968年综合法案第2511(3)节,认为宪法授予总统在战争等特别时期以特别处置权。而民权团体则坚持未经法庭授权则对公民的监听违宪。
2008年国会通过了FISA修正案。除了给通讯公司因为向安全部门进行监听提供方便的刑事免责之外,明确政府没有FISC许可不得对境内公民进行监听;FISC许可的对境外美国公民的监听一旦其返回美国必须停止;外国人与美国公民之间的电话或电邮监控必须有FISC许可;紧急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监听,但在一周内必须向FISC提出申请。特别是今后禁止政府启用战时授权超越现行监控法案。
这个法案从制定的时间起,就受到人权团体和部分国会议员的反对,认为它赋予政府过大的权力。其中可以“提前进行监听,但在一周内必须向FISC提出申请”已经被国会改为“可以在FISC批准之前进行监听一周,但必须在开始之前向FICA提出申请”。
政府的信息监控与宪法第一和第四修正案权利的较量还在继续。奥巴马刚刚发表的国情咨文指出:“在反恐问题上,保护我国人民和坚持我国价值观并非必须两者择一”。人们可以期待,自从爱国者法案以来扩展的政府权力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