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荤段子,英文叫sexting,是两个单词sex(性)和texting(手机短信)的合成词,特指通过移动传输工具传送色情图片或文字信息。

手机短信肇始于1992年。随着二代、二代半和三代手机的出现,手机传递信息的功能呈指数增长,千禧年之后手机短信成为人们常用的通讯手段。与此同时,荤段子应运而生。在年轻人之间传递色情图片和信息也水涨船高。据皮优研究中心2009年6至9月对美国三个州800个12到17岁之间孩子的一项调查,4%曾经将自己的全裸或几乎全裸照片用手机上传给同伴,15%说自己收到过别人传来的裸照。而且年龄大的孩子这个比例更高,8%的17岁的孩子承认传过性感照片。调查表明,自己付手机账单的年轻人传送荤段子的比例(17%)远远高于家长付账的孩子(3%)。
因为手机在孩子中的普及率快速增长——12岁以上的孩子拥有手机的比例从2004年的18%增长到2009年的58%,其中17岁孩子的拥有率高达83%——家长和教育工作者正在设法遏制sexting的泛滥和负面影响,比如家长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孩子的手机就会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孩子们法律知识往往十分有限,他们不知道在某些情况下传递荤段子会带来严重后果。
美国联邦法律适用于色情传播的是2003年生效的(儿童)保护法案。它规定以下行为违法:任何18岁以下的卖淫活动;涉及16岁以下的性行为之双方年龄差距在4岁以上;或与任何12岁以下儿童的性行为。因此法院往往裁定传播此范围内的色情图片是严重违法行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表达自由的保护。而各州或地方通常也将类似的法律应用于手机荤段子。当然,只要不涉及到未成年人,政府无权管理所谓的手机荤段子。
2009年初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刚过18岁的大学一年级学生菲利普•阿尔伯特(Phillip Alpert)和交往了两年半的女朋友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将她之前传给他的裸照发给了十来个她的朋友和家人。因为他的女朋友只有16岁,违反了当地的儿童色情法律,他被逮捕、起诉,本人没有抗辩,结果被判处5年缓刑,而且25年内(直到他43岁!)必须以性侵罪犯向住所地方政府备案。
同样是去年,宾西法尼亚州怀俄明县Tunkhannock 高中一个14岁和两个15岁的女孩,把自己身着泳装或半透明乳罩的照片发给她们分别为15、16和17岁的男朋友,结果又被转发到大约20个孩子的手机上。此事曝光后,地方检察官给犯事者的选择是:要么留校察看,接受心理辅导,要么面临刑事起诉。孩子们的家长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协助下,将检察官告上法庭,法庭裁决检察官不得为此进行惩处。
最为严重的一桩事件发生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前年一个18岁的女孩,把做爱的照片传给男朋友,没想到后来在整个大辛辛那提地区几所中学学生当中疯传,导致她上吊自杀。
目前,大约有15个州的议会正在酝酿专门针对手机荤段子的立法。立法的意图一是将利用移动通讯手段传播色情纳入现有法律,二是减轻刑罚,免得少不更事的年轻人动则触犯刑律,造成终身悔恨。例如:
亚利桑那州参议院少年通讯色情法案(SB1266)如果通过,将对利用通讯工具传输或占有未成年人色情图片者,控以二级轻罪。
伊利诺州众议院1961年刑法修正案(HB4583)只要通过,17岁以下青少年使用电子传输手段传输本人或未满17岁的他人裸体或色情图片影像,将定为B级轻罪。
最轻的是纽约州,正在考虑的法律只要求对传送本人或他人色情图片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其他原来对借用儿童色情犯罪法律对传播荤段子处罚较重的州,例如肯塔基州参众两院都在审议的法律将传送自己或他人色情图片者定为B级轻罪,但是不列入性侵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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