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刑事司法援助

应不久前到访的一位中国律师的要求,本文对美国的刑事司法援助作一简单介绍。

美国司法援助的基础是宪法第六修正案:“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得到辩护律师援助的权利”。但是真正为穷人奠定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的法源是半个多世纪之后,1853年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对韦伯诉贝尔德(Webb v. Baird)一案的裁决。法院以一个文明社会应具有的基本原则为依据,而不是从宪法或任何法律出发,裁定应该给予无钱雇请律师的贫穷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由公众支付费用的律师服务。

尽管有韦伯诉贝尔德一案的先例,当时实际上对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还仅限于民间的志愿律师或其组织。1876年纽约的德国移民社区成立义务团体为受剥削的新移民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务,后来演变为1890年的纽约法律援助协会(New York Legal Aid Society)。1888年芝加哥道德文化学会(Ethnic Culture Society of Chicago)建立了司法援助部门,不分国籍、种族和性别为贫穷被告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由政府为穷人设立刑事司法援助部门,是20世纪初期的事情。1914年洛杉矶市建立了全美第一个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以后各地相继立法为穷人建立免费刑事司法援助。

最高法院关于这个问题曾经有过反复。1932年11月针对轰动一时的“斯科茨伯勒男孩”(Scottsboro Boys)“强奸”案的上诉,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各州涉及死刑案件必须为被告提供辩护律师。但是不到10年,1942年6月对贝茨诉布拉迪 (Betts vs. Brady) 一案的裁决,不支持对重罪案件对无钱雇佣律师的被告提供免费辩护服务。直到超过20年之后,1963年3月,最高法院才在对佛罗里达州一个非死刑案件上诉的裁决中,肯定了各州都必须为所有重罪刑事案件的贫穷被告人提供免费辩护律师。

目前美国各地的刑事司法援助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的资源构成: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个别案件的特别指定律师,以及由政府与之签订合约的契约律师。不同的地方可能采取其中一种或多种形式为无力雇请律师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我所在的弗吉尼亚州采用前两种形式。自1972年以来,为可能判刑的贫穷被告,在全州按地区和职能分别设立30个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其中有4个专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辩护。2004年将“公设辩护人委员会”( Public Defender Commission)更名为“贫穷被告辩护委员会”( Indigent Defense Commission),以增强其职能,要求它每两年对公设辩护的效果和花费进行一次评估。

2008年弗吉尼亚州具有公设辩护律师资格的律师共有4966名,其中有资格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辩护的有374名,重罪律师1583名,未成年被告律师1184名,以及轻罪律师1825名。2008年度辩护案件103518例,其中死刑案件14例,成年人94836例,未成年人8682例。

根据州贫穷被告辩护委员会2008年的报告,我州公设辩护人由纳税人提供的报酬为每小时90美元。每一案件的上限:轻罪或未成年人在本地区法院审理为120美元;在巡回法院审理的轻罪案件为158美元;可能判刑20年以下的重罪案件为445美元,20年以上为1235美元。与其他各州比较,弗吉尼亚州对公设辩护人的薪酬属于偏下水平,时薪虽然相对较高,但是上限偏低。

有关美国民事司法援助的概况以及司法援助的重大案件,将在以后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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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刑事司法援助,可以参阅《美国参考》出版物“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8章“被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