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开国元勋视司法独立为立国之本,在宪法中单列一章(第三章)规定联邦法院的设置与运作。其中说明联邦法官只要“行为良好即应保持其职位”(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重点放在除非有不良行为,否则“即应保持其职位”上。只要未经国会投票——众议院弹劾、参议院定罪,不能罢免法官。开国至今两百多年,只有10名联邦法官被罢官,而且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人们通常信任法官的人品素质,所以长期以来,除了国会的弹劾程序,美国没有一个专门衡量法官是否“行为良好”的准则。

直到1924年,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在那一年颁布了一份历史性文件——《司法伦理守则》(Canons of Judicial Ethics)。起草这份文件的是威廉∙霍华德∙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他当时担任ABA的司法行政和程序委员会主席,同时还是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在这之前担任过总统(第27任),是美国唯一一位高居过三权中两权之首的人。
ABA制定这个守则和美国历史上一起臭名昭著的假球案有关。1919年芝加哥白袜队8名球员在美国职棒大联盟总冠军赛中串通作假,故意输球,由赌球庄家付给酬金。假球丑闻曝光后,对职业棒球的声誉造成灾难性打击。为了恢复公众对职棒联盟的信心,各球队老板联名请求凯耐索∙兰迪斯(Kenesaw Landis)担任职棒大联盟总干事。兰迪斯当时还担任美国联邦北区法院资深法官,他不负众望,在他的协助下,职棒联盟重整旗鼓,面貌焕然一新。但是,美国律师协会却认为兰迪斯作为联邦法官,同时兼任民间组织职务,有利益冲突之嫌,于1921年对他进行申诫。兰迪斯因此在1922年3月辞去联邦法官职务,接下来就有了管辖法官行为的守则。
美国法官几乎全部是律师出身,所以律师协会的规章制度也是法官所要遵守的信条。具有约束力的是各州的律师协会,全国性的ABA主要是起指导作用,所以1924年的《司法伦理守则》用词较为中性,很多条款特别是序言,表达的是一种愿望,不具约束力。尽管大多数州的律师协会或最高法院采用它作为法官的守则,或参照它起草自己的规则,但是它的先天不足一直受到业内人士的批评。
1972年ABA改写了《司法伦理守则》,重新定名为《司法行为守则》(Code of Judicial Conduct)。它借用了原守则的主要内容,从原来的36条精炼为7条,语言明确,可操作性大为增强。到1990年再次修订为5条,改掉了可能引起性别歧视的用词。ABA颁布的《司法行为守则》最新范本为4条,现在美国联邦和各州均以这个70页长的2007年版本为基础,制定各自对司法从业人员具有法律效力的守则。
ABA的《司法行为守则》范本第一条强调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石,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建立在法官坚守司法独立、诚信和程序公正之上,作为法官应该参与建立、维护和执行严格的行为标准。
第二条对法官在履行职务时何谓公正、称职和严肃认真,包括法外活动、外部影响、司法回避、公正对待涉案各方、陪审团指导、对外发言、违规举报和其他司法行政职能等做出详细规定。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各种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回避事项。例如不得参与无关的政府部门活动,不得兼任政府、慈善机构、宗教团体等职务,不得任职律师和担任受托、仲裁和调解人,对法官参与经济活动、收受礼物和财产申报等也有详细规定。
第四条基于独立、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禁止法官和其他司法从业人员参与政治和竞选活动,不得为政治组织募捐或捐款、担任职务、发表讲话、支持或反对候选人。并且对法官候选人或其他与司法有关的职务候选人如何参与竞选活动做出严格规定。
近代美国法官和司法从业人员被裁定违法最严重的是小沃尔特∙路易斯∙尼克松(Walter Louis Nixon, Jr.)伪证案。尼克松(和担任过总统的尼克松没有亲属关系)律师出身,参加过美国空军,1968年被约翰逊总统提名担任密西西比州联邦南区法院法官,1982年升为首席法官。
1986年尼克松的一个生意伙伴费尔柴尔德(Fairchild)的儿子涉嫌走私大麻,该案在州法院审理时,尼克松答应了费尔柴尔德的请求,向州检察官、也是他的一个老朋友求情,最后案件不予起诉。当联邦调查局和司法部官员询问尼克松时,他矢口否认自己卷入这个案件,因此检察机关诉于联邦大陪审团,而尼克松对大陪审团做出同样的否认,被大陪审团裁定犯了伪证罪,后来被判刑5年。
尼克松不但不服判决,而且拒不辞职,在狱中照领他的89500美元法官年薪。国会于是在1989年对尼克松提起弹劾。5月众议院以417比0票通过弹劾,11月参议院以压倒多数裁定尼克松有罪,于是尼克松被免去法官资格,薪水停发。
本案在美国法律体系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尼克松对国会的弹劾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最高法院于1993年以9比0裁决不予受理。理由是宪法规定弹劾权属于国会,最高法院的干预违背三权分立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且国会有权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提起弹劾,如果最高法院可以干预弹劾案件的话,显然属于利益冲突。这个裁决对后来克林顿的弹劾案有一定的影响。
下一篇我们将介绍美国联邦立法部门的伦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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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守则》范本2007年版网址(英文):
http://www.abanet.org/judicialethics/ABA_MCJC_approv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