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萨曼莎·埃劳夫(Samantha Elauf)前往服装零售商阿贝克隆比 & 费奇(Abercrombie&Fitch)公司进行求职面试,当时并没有想到她的头巾不符合该公司的着装规定。
6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该公司违反了美国的民权法,因为该公司未能满足她为遵守穆斯林信仰披戴头巾的要求。
法院需要裁定的问题是,埃劳夫自己是否有责任主动为满足本人的宗教习俗提出要求,或者公司有责任这样做,无论她是否主动提出要求。

最高法院的裁决认为雇主有这样的责任:“在做雇人决定时,雇主不得将求职者的宗教习俗,无论确认与否,列为考虑因素之一。” 1964年通过的《美国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第七篇明文规定,招聘人员的雇主不得在并不困难的情况下为避免满足求职者对宗教习俗的要求而拒绝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