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田田自愿离境回国;恐怖威胁罪名悬而未决

原新泽西州哈德逊县霍勃肯市史蒂文斯理工学院中国籍博士研究生翟田田涉嫌恐怖威胁,不久前新泽西州移民法庭批准他自愿离境的申请,翟田田于8月10日星期二乘飞机返回中国。

翟田田回国后于8月11日接受了《环球时报》的采访。根据《人民日报》网站《人民网》英文版8月12日的报道,在接受采访时他说 “在等待美国检察官通知他开庭日期” 。他决心对(史蒂文斯理工)学院采取法律行动。他说,“我将不会对指控认罪。我将始终维护我的权利。”

报道说,翟田田拒绝接受美国检察官提供的机会,将其罪名减轻为“行为不检”以换取他的认罪。报道说,尽管该罪名不属于刑事犯罪,但是仍然可能判处六个月监禁。由于翟田田拒绝接受该提议,检察官将恢复以恐怖威胁罪名起诉。

报道又说,日前新泽西州移民法庭对翟田田自愿离境的申请做出裁决,允许他8月30日之前在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美国。

报道还说,关于本案的说法纷纭,有的说它是种族歧视的一个例子,并且说明美国司法系统存在的缺陷;也有的说翟田田因为他的煽动性言词而罪有应得。

报道最后引用一位中国律师的话说,“许多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不知道他们的某些言行在当地是违法的。”

本案因为被告为外国留学生,而且涉及刑事和移民等不同的法庭,检察当局与法庭在刑责认定和控辩协商上还留有很大空间,特别是检方并没有公布详细案情,所以对本案过多揣测于事无补,不如让我们来看看美国法律如何定义恐怖威胁或犯罪威胁,参考发生过的类似案件,以增加对美国法治的了解。

在美国,恐怖威胁和犯罪威胁(Terrorist Threats and Criminal Treats)在很多时候难以区分。恐怖威胁并不一定专指基地组织或其他恐怖团体的煽动言论或政治讹诈,它更多地指那些诸如家庭暴力、仇恨犯罪、爆炸纵火以及校园暴力等。而在911事件之后,法庭文书和报章文字更多地使用恐怖威胁一词。如果细分的话,威胁要用刀扎人家的汽车轮胎,一般只会说这是犯罪威胁,但是威胁要放火烧人家的房子,说这是恐怖威胁不但准确,而且显得比较与时俱进。

以暴力威胁恐吓他人,或者其威胁造成公众恐慌或不便,就是通常理解的恐怖威胁。下面我们以加州为例,对恐怖威胁或犯罪威胁的法律定义加以说明。加州刑法第422节将犯罪威胁成立的诸要素定义为:

被告有意识地威胁要实行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罪行;以及
被告发出的威胁有具体意图因而被视为一种威胁;以及
该威胁是如此明确、无条件、立即和具体,表示其目的之严重和立即执行之前景;以及
该威胁确实给受害者带来持续的担心;以及
这种担心是合理的。

联邦法律对恐怖或犯罪威胁的刑罚有罚款(最高25万美元,新泽西州7万5千美元,最高的是德克萨斯州450万美元)、监禁(最多5年,新泽西州3到5年,最长的是纽约州100年)、缓刑和施以电子监控,或向被告下达禁制令。

恐怖威胁和犯罪威胁涉及威胁的言词或表达,这和美国人特别看重的保护言论和表达自由有关,所以它往往引起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因而为这类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也是可能的。

下面是一个案例:当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一个停车场服务员马利奥∙赛里托斯(Mario Cerritos)看到在停车场一辆汽车旁,未成年男子西尔维斯特(Sylvester)与一位女士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塞里托斯警告西尔维斯特说他将打电话报警,西尔维斯特回答说:“如果你报警,我就要给你点颜色看看。” 塞里托斯让他的助手打电话,这时西尔维斯特上前说:“如果你报警,我就杀了你,我要杀了这儿的所有人,全部,所有员工。”西尔维斯特在驾车离开停车场之前,又下车对另一位服务员雨果∙梅西亚(Hugo Mejia)说:“我会回来报复你,我会杀了你。”这时塞里托斯立即挡在他们之间。警察在不久后到场。

庭审时西尔维斯特拒绝作证。在场的女士则作证说,(在他们争吵时)西尔维斯特只不过是抓了她的手,而没有意图伤害任何人。塞里托斯作证说他担心他的生命受到威胁,认为该少年所说的就是他所要实行的。梅西亚则没有作证。

少年法庭采信塞里托斯的证词,认定西尔维斯特犯了殴打罪和两项犯罪威胁,但是对没有与西尔维斯特发生面对面冲突的塞里托斯助手的犯罪威胁不予采信。法庭判处西尔维斯特按照同样条款和条件继续执行(审判)之前发布的监视居住令,加判完成情绪控制和家庭暴力两项教育课程。

西尔维斯特和法庭委派的律师对第二项针对梅西亚的犯罪威胁提出上诉,认为梅西亚没有作证证明(西尔维斯特的)威胁对他带来持续的担心,因而该项罪名的第四项要素不成立,要求取消对梅西亚的犯罪威胁罪。

2006年3月9日位于洛杉矶县的加州第四上诉法庭裁定,因为没有梅西亚的证词,所以将西尔维斯特对梅西亚的犯罪威胁减轻为企图犯罪威胁。但是那仍然是一项重罪罪名。

回到翟田田的案子。显然本案的关键是他是否给学生服务中心(Howe Center Desk)打过一通电话。如果打过,他在电话中是否说过他“要烧掉学校的大楼”,还是翟田田本人说的“通过和学校打官司和通过媒体”来(烧)毁掉学校(的名声)。既然检方尚未公布证据,我们不宜猜测。而检方以减轻罪名换取被告认罪的动议,则是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的常见做法。

至于一位读者在留言中问道,如果翟田田的案子开庭,美国是否会允许他回美国应诉。为此我咨询了几位移民律师,他们说尽管美国没有为此单列一项签证类别,但是如果此案开庭,翟田田又要来美应诉的话,有变通的做法让他取得签证。但是他们一致认为,根据经验,本案十分可能就此“挂起来”(hang up / suspended)。所以本博主对此话题,也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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