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缩写ADA)于1990年问世前,就业的残疾人寥寥无几。
但是,今天的情况已经大不相同。由于《美国残疾人法》禁止就业歧视,现在在全美各地办公设施和商业场所中上班的有残障的雇员达2900多万人,他们得以在各行各业实现自己的潜力。
这是一种双向互惠:残疾人享有尊严和独立;工商职场享有忠实可靠的雇员。
沃尔玛公司(Wal-Mart Stores)人事协调员吉吉·莫汉(Gigi Mohan)所举的例子便是一个证明。她以在沃尔玛公司一家商店工作的阿尼斯·伊克巴尔(Anis Iqbal)的情况说明,为什么聘用有残障的人符合情理:“他与能在这楼里做事的任何其他雇员没有两样。他能够胜任所有工作。”
专事帮助残疾人找工作的非营利组织MVLE的执行副总裁凯南·阿登(Kenan Aden)指出,商业雇主开始了解到,“如果他们有着融合性的员工队伍,其中包含有残疾的雇员,那么他们的公司在市场上更被客户看重。这种投资给公司带来的回报是,他们发现这些雇员不仅工作努力,而且极其有成效。”
通过让有残疾的人能够充分参与所在社区的生活,《美国残疾人法》也使美国社会变得更美好、更公正、更民主——雇主们说,也更加繁荣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