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翟田田案报道疑点(二):美国大陪审团制度

本文继续解读中文媒体报道翟田田一案中的疑点。今天的内容涉及的是美国大陪审团制度。

自从5月中下旬媒体开始报道翟田田涉嫌恐怖威胁一案以来,与纽约隔河相望的新泽西州霍普肯市史蒂文斯理工学院就成了一个关注热点。在媒体报道中,特别是媒体引述海明律师——据说是翟田田的移民律师——的陈述当中,多次提到美国的大陪审团。

例如,新浪网6月3日转载《华商报》记者徐娟于美国东部时间1日下午题为《翟田田或错过自辩机会》的报道,其中引述海明律师的话说,“在1日与翟田田通话时翟田田方才得知有大陪审团听证会一事,此前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报道中还说,“按照美国法律,应在听证会召开前3周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决定出席陈述证词或放弃出席。但直至听证会召开,翟田田都一无所知,海明称翟在电话中非常气愤。翟说,根本没有人告知他大陪审团听证,他以为还需等待两个月才开”。此外,报道中还提到“海明透露,根据美国法律……大陪审团程序只有重罪才会涉及”。

我们知道,在美国有陪审团制度。刑事案件和很多民事案件的被告有权选择由陪审团审理。这里所指的是被告已经被正式起诉之后的事情,所说的陪审团又叫“小陪审团”(Petit Jury)或“庭审陪审团”(Trial Jury)。在这之前,刑事案件还有一道程序,就是由大陪审团(Grand Jury)来决定检察官提出的指控是否成立,决定是否起诉,如果起诉的话有哪些罪名。

宪法第五修正案明文规定,联邦法庭审理的死刑或重罪(一般认为是可能判刑一年以上的)案件必须由大陪审团来决定是否起诉。州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因为联邦宪法没有规定,所以是否通过大陪审团来决定起诉,各州的做法不同。有的州还可以经由立法机构或所在地区的法庭决定是否设置大陪审团,或某个案件无须经过大陪审团,直接由检察官提诉,法官或(小)陪审团审理。新泽西州与联邦的制度相近,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包括轻罪)是否起诉都由大陪审团来决定。

大陪审团除了闭门听取检察官的陈述,检查有关证据,传唤检察官提供的证人之外,还可以在检察官和法庭的协助下进行相关的案情调查。除了极为特殊的情况,它不传召被告或被告提供的证人。即使被告要求出席陈述案情,大陪审团也可以不予接受。这是因为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被告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如果被告出席大陪审团作证,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司法程序问题,甚至可能造成大陪审团做出的决定无效。

大陪审团有可能裁决检察官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提起诉讼。因为这样,为了防止不实罪名传播,保护被告的权益,所以大陪审团的整个审议过程严格保密,只有检察官及其传召的证人出席。不像进入庭审阶段,往往是原告、被告和证人,律师、亲属和朋友,有关和无关看热闹的旁听者济济一堂,而大陪审团审议案情的时候,就连证人的律师都不得入内。正因为如此,好莱坞电影出现的庭审场面都是“小”陪审团,很少有大陪审团出现在荧幕上。

新泽西州全部21个县都设有大陪审团,每个大陪审团由23名合格的普通公民组成,任期18个星期。在任期内,每个星期至少有一天到庭审议案件,审议庭必须有12名以上的陪审员出席才合法。和小陪审团陪审员一样,每工作一天有5美元的津贴(联邦陪审员的日工资是40美元),有交通补贴,提供停车,晚上加班提供餐饮。如果自身工作是政府雇员,则原工资照拿。企业雇员则取决于公司的规定,但是法律保证公司不得因为员工担任陪审员而将其解雇、减少福利或加以歧视。

媒体在报道本案时多次提到因为翟田田错失大陪审团听证的机会,因而“凶多吉少”,本文开头提及的报道采用的标题也是《翟田田或错过自辩机会》。根据上面的解释,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大陪审团的设立,就是为了给刑事犯罪嫌疑人增加一层保护。有的法律专家称大陪审团既是法律之“剑”,又是法治之“盾”,就是这个意思。新泽西的大陪审团可能裁决州检察官对翟田田的指控成立,也可能裁定不成立。如果是后者,就立马还翟田田自由之身。即便是前者,翟田田也有权选择陪审团进行审判,他不但可以传召己方证人作证,而且有充分的机会在陪审团面前自辩。

读者如果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新泽西州的刑事司法程序有兴趣,可以扩展阅读《美国参考》的电子期刊“美国陪审团面面观”,以及美国联邦和新泽西州的相关英文网站。

美国联邦法庭网站:
http://www.uscourts.gov/Viewer.aspx?doc=/uscourts/FederalCourts/Jury/grandhandbook2007.pdf

新泽西州法庭网站:
http://www.judiciary.state.nj.us/index.html

新泽西州法律和公共安全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刑事司法局网站:
http://www.state.nj.us/lps/dcj/sgj.htm

戴顿大学介绍大陪审团的网页:
http://campus.udayton.edu/~grandjur/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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