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不容侵犯 仇恨言行挑起争端考验法律

当我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感觉是惊讶以及讨厌:地处堪萨斯州的韦斯特波罗浸信会(Westboro Baptist Church)在其八十岁的牧师弗雷德·菲尔普斯(Fred Phelps)的带领下,多年来一直将在阿富汗以及伊拉克阵亡将士的葬礼作为目标,选择在家属为他们举行葬礼的时候前往示威。他们在互联网上寻找葬礼信息,然后通知当地警方将会在葬礼举行日前往示威。他们往往派出几个至几十个人,不远万里,从东到西,从南到北跑遍美国各州,在阵亡军人葬礼地点抗议。

斯奈德要用法律讨回公道  (美联社)
斯奈德要用法律讨回公道 (美联社)

2006年的一天,韦斯特波罗浸信会的七名成员来到一千六百多公里远的马里兰州的威斯敏斯特,当天55岁的阿尔贝·斯奈德(Albert Snyder)为他的独子举行葬礼。他的儿子马修生前是海军陆战队士兵,前往伊拉克不到五个星期不幸阵亡。马修的葬礼在当地教会举行,警方通知斯奈德有人将在举行葬礼时抗议。斯奈德为了避免参加葬礼的一千二百多人看到示威者,决定将从教会到墓地的下葬路线改道。韦斯特波罗浸信会成员则根据当地教会以及警方的要求,在一千英尺开外的地方,高举标语牌抗议,标语牌上写着“你将进地狱”(You’re going to hell)、“为9/11感谢上帝” (Thank God for 9/11)、“为死去的军人感谢上帝” (Thank God for dead soldiers)等词语。当地传媒听到消息前往采访,而特警队、州、县警方则如临大敌般在教会以及墓地周围戒备,维持秩序。

在美国,军人待遇虽然不算高,但很受人尊重,尤其是阵亡军人,更是受到社会大众的特别敬意。在阵亡军人的葬礼上举行抗议示威显得特别过分。按常识,即使是一般人的葬礼,无论你对这个人有多么仇恨,也不应该拿葬礼作为攻击的目标,除非是丧失理性的人。韦斯特波罗浸信会成员的举动,绝大多数人不能认可。

此后,斯奈德从电视以及互联网得知韦斯特波罗浸信会成员对其他阵亡将士的葬礼也做过同样举动,他决定起诉该会牧师菲尔普斯,理由是自己的宗教权利以及和平聚会的权利受到了干扰,具体来说就是他有不受干扰举行葬礼的权利。

斯奈德起诉菲尔普斯的案件受到全美重视,因为这个案件牵涉到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则是言论、宗教、信仰、出版与集会自由。美国1776年宣布独立,1789年通过了联邦宪法,但宪法对人民的权利没有详细规定,于是在1791年的第一届国会中,通过了宪法第一到第十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在这十条修正案中,最著名的是第一条,也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来剥夺言论、出版、信仰、集会等自由。也就是说,国会(包括政府)是没有权力干涉民众的言论、出版、信仰、集会等自由的。

菲尔普斯强调言论自由  (美联社)
菲尔普斯强调言论自由 (美联社)

在斯奈德起诉菲尔普斯的案件中,斯奈德要求的是自己的宗教与聚会自由,但菲尔普斯牧师则争辩说他以及他们教会成员的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保护,他们并没有干涉葬礼,只不过是在警方规定的区域举牌抗议。该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时是斯奈德获胜,但上诉到联邦第四巡回法院时,则是菲尔普斯牧师获胜。目前案件已经被最高法院受理,10月6日第一次开庭,谁胜谁负还没有结论。

菲尔普斯所创办的韦斯特波罗浸信会约有七十多名成员,大部分是他的亲友,他自己有十三个子女,其中十一个获得法律学位,他的辩护律师就是他的女儿。菲尔普斯以及他的教会成员认为美国容忍同性恋将遭到上帝的惩罚;而犹太人杀害了基督耶稣也将遭到惩罚。在2004年东南亚海啸中,有许多瑞典人在泰国等地度假时遇害,菲尔普斯认为这是上帝对瑞典人同性恋的惩罚。他的许多语言被视为仇恨语言,美国两个机构将韦斯特波罗浸信会列入仇恨团体名单,英国甚至禁止他以及他的女儿入境。

在斯奈德起诉菲尔普斯的案件中,美国四十八个州以及华盛顿特区的总检察长一致站在斯奈德一边(弗吉尼亚州及缅因州除外);而纽约时报、美联社、道琼斯新闻社等新闻传媒则站在菲尔普斯一边。目前,最高法院将如何对这个案件作出判决十分引人注目。从最高法院历来重视保护言论自由的历史看,斯奈德要打赢这场官司胜算不大。最高法院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早在百年前就曾表示,宪法不是为了保护我们赞同的观点,而是要保护我们憎恨的观点(the Constitution was not designed to protect the thought we agree with but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表达个人思想、挑战正统时政、批评政府政策而不必担心政府的处罚,这是民主的精髓。虽然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天赋人权,但他们对第一修正案给不同类型的言论究竟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看法并不一致。比如,修正案是否保护针对某个族裔或宗教的泄愤言论?是否保护有可能立即煽起暴力的“争斗言论”?淫秽材料是否也在《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伞之下?商业言论──公司推出的广告或公关材料──是否应得到宪法保护?几十年来,围绕这些问题的辩论在政府和社会中始终存在,而且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形成共识。目前,第一修正案又一次面临重大法律考验,政府、团体、个人、传媒如何在言论自由的保护下行使自己适当的权利?最高法院不久将对此作出最新的解释。

美国参考有关第一修正案的文章

http://www.america.gov/st/washfile-chinese/2005/April/20050506180906clhgih0.5884363.html

http://www.america.gov/st/democracy-chinese/2008/June/20081024170442eaifas1.502627e-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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