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介绍美国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雇员行为监管机构。
对美国联邦政府雇员行为的监管大致有两个层次: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最重要的机构是国会授权设立的政府问责局(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前身为审计总署),它根据国会参众两院的指示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部门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调查和审议。
总审计长虽然是由总统提名,但是需经国会听证、投票批准,而且任期15年,以求尽可能减少审计工作受到行政权力干扰的可能性。
负责联邦政府内部监管的主要有两个机构,各部委的监察长办公室和政府伦理办公室。
发生在上个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让人们认识到遏阻政府雇员违反职业操守乃至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是信息公开。于是国会在1976年通过了《政府阳光法》(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在原来的《信息自由法》基础上,将政府需要保守秘密的事项限制在最小范围之内。接着在1978年分别通过法律:《监察长法》(Inspector General Act)及其建立的12个监察长办公室;《政府伦理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及据此建立的政府伦理办公室。
目前,美国联邦政府的15个部和其他机构一共设有69个监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OIG),负责受理对雇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举报,以及其他管理方面弊病的调查处理。为了保证该机构不受行政干扰,其职权特别是人事和预算都相对独立,而且各部和重要机构的监察长需要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任命。监察长常常就重大问题提出措辞严厉的报告,如本部门管理失职、合同管理不善以及违规行为等问题。里根总统曾经声称,他所任命的监察长个个都比”垃圾场的狗还要凶”。
有一个监察长办公室受理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为国内资源部负责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以及国家公园的助理副部长朱莉۰麦克唐纳。她曾经多次更改濒危物种项目现场科学家呈送的报告中的数据和结论,导致本来应该列为濒危物种的鱼类漏列,从而有利于土地开发商和有助于实现布什政府的政策目标。2006年10月,科学家关注联盟(Union of Concerned Scientists)对此进行投诉,国内资源部监察长厄尔۰德瓦尼(Earl Devaney)在2007年3月提交调查报告,认定麦克唐纳多次违反了联邦行政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在国会就此举行听证之前,麦克唐纳迫于公众压力于2007年5月辞职。
至于政府伦理办公室(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 OGE),则是一个规模相对较小的机构。刚建立的时候它附属于人事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到1988年国会立法将其独立出来。它的主要任务是管辖行政部门员工的行为规范,包括收受礼品、财务利益冲突、寻求就业过程中和离职后发生的违规、滥用职权、职务范围外的违规活动、个人财务公布等。
举例来说,联邦行政法规规定除非特定情况,下级不得给上级、或工资低的不得给工资高的雇员送礼。所谓特殊情况包括,价值不超过10美元的实物礼物;在办公室大家一起分享的食品;与其他受邀者一同享用的家庭派对等。
我们在本系列第二篇博文中谈到的国防部空军军需官德鲁扬与波音飞机公司财务总监之间,就德鲁扬离开国防部之后可能的就职问题达成默契,而她同时还在负责处理与波音有关的空中加油机采购,是违反职业伦理的典型案例。再加上还掺杂了对波音的利益输送,就构成了刑事犯罪。
我们还将继续举例介绍美国司法和立法机构的伦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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