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系列159:信息与教育交流法

1985年里根总统在美国之音播音室向苏联听众发表讲话(照片:美联社)
1985年里根总统在美国之音播音室向苏联听众发表讲话(照片:美联社)

美国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民众的言论自由得到法律严格保护,但与此同时政府却不能在国内运作媒体来教育民众,美国人不需要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向民众做宣传,政府税款资助的媒体主要面向国外民众,因此知名海外的美国之音在美国国内就没有多少知名度,普通美国民众很少有人知道有这样一个“著名”的广播机构。

美国之音是由政府拨款运作的传媒,政府拨款给该机构的法律依据是1948年时任总统杜鲁门签署的一项法律,名称为《信息与教育交流法》(U.S. Information and Educational Exchange Act of 1948),这个法律俗称《史密斯-蒙特法》(Smith–Mundt Act),该法案由众议员卡尔·蒙特(Karl E. Mundt)于第79届国会提出,在第80届国会得到通过并由总统签字正式施行。

2002年小布什总统庆祝美国之音成立60周年(照片:美联社)
2002年小布什总统庆祝美国之音成立60周年(照片:美联社)

《史密斯-蒙特法》的主要内容是授权国务院通过广播、面对面的接触、交流(包括教育、文化和技术)、出版书籍、杂志和其他方式与美国境外的受众进行沟通,参与这种沟通的机构比如美国新闻署、美国之音等的经费均来自国会拨款,这些机构的使命是增加外国人对美国社会、经济、文化、历史、法律、教育、社区、劳工、宗教、人权的了解,因此也可以被视为公共外交的组成部分。

在美国,用于公共外交的钱是严格禁止用于国内宣传的,这也是为何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等由政府经费运作的机构主要面向外国受众的原因。 在谈到公共外交时,人们常会引用一句名言:“美国纳税人毫无疑问不需要也不希望税款用于政府针对自己的宣传”(The American taxpayer certainly does not need or want his tax dollars used to support U.S. Government propaganda directed at him or her)。这句话据说出自美国已故参议员爱德华·佐林斯基(Edward Zorinsky)之口,但专家学者一直查不到真凭实据。尽管如此,政府不得用纳税人的钱运作媒体给纳税人洗脑是大众的共识,也是法律的规定。

1954年美国之音雇员工作照(照片:美联社)
1954年美国之音雇员工作照(照片:美联社)

2013年1月国会通过了《史密斯-蒙特法》的修正案,称为《史密斯-蒙特现代化法案》(Smith-Mundt Modernization Act),该法案在《史密斯-蒙特法》的基础上,放松了严格禁止国务院及广播理事会(BBG,后更名为美国全球传媒署)用于公共外交及对外宣传的节目不得用于国内的规定,让国内民众也能有机会获得相应的资讯。不过,这项法律的松动并不意味着其下属机构比如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等会将国内民众作为自己的受众。广播理事会发言人林恩·韦尔(Lynne Weil)曾向记者解释说:“BBG的受众对象仍将是国际性的。”她表示新法律“没有要求或允许BBG本身在美国开始广播,我们也不寻求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