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日,加拿大警方应美国政府司法互助、即两国间引渡协议的要求,在温哥华逮捕了在那里转机的一名中国公民。10天后该名中国公民获得保释,保释金1000万加元,条件是接受24小时监控,脚踝上须佩戴全球定位跟踪器,但是可以相对自由地在所处市区活动,而且不久前还获准移居一处更为豪华的住所。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美国法律当中的保释制度,以及其中的利弊。
首先我们来看看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三部分第9条第三款的条文:“……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说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有获得保释的公民权利。

美国的法律许多都是从原来的宗主国英国那里借鉴来的,以钱财换取保释就是其一。但是自从美国独立前后,就针对以钱财取得保释的弊病进行改革,例如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就分别在它们的州宪当中规定保释金不得过高。联邦宪法制定后不久通过的宪法第八修正案,就明确订定“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它们都是为了防止保释仅仅有利于有钱的嫌犯避免牢狱之灾。
1789年联邦宪法生效,同年第一届国会召开,不但提出了包含前述第八修正案在内的第一批宪法修正案,而且通过了奠定美国司法体系的1789年司法法案,其中明定:除非是可能判处死刑的嫌犯,所有刑事犯均应当允许保释。
但是在1966年之前,仍然有许多人因为交不起保释金而不得不在等候审判期间被羁押,他们被老板解雇,有的还因此家庭破裂妻离子散,而有钱人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避免牢狱之灾。1966年国会通过了《保释改革法案》,6月22日,约翰逊总统在该法案生效的签署仪式上就举了好几个这样的例子。
根据这项法案,法庭在决定是否给予被告保释时,不应该只考虑保释金额的多少有利于被告按时出庭,而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如果被告不出庭受审,或在保释期间重新犯罪对社会可能造成多大的危害。1984年的保释改革法案更加强调嫌犯居住的社区对保释后果的担忧,而2006年对1984年法案的修正,则要求涉及针对青少年实施犯罪的嫌犯,要么不得保释,如果保释的话则在施加宵禁的同时,还须定期向执法机构报到。
即便美国对保释金额有诸多限制,但是对许多处于社会底层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还是太高,于是美国各州曾经普遍采用保释担保的办法。保释担保是一种职业,例如法官裁决某个嫌犯的保释金为30,000美元,但是嫌犯或其亲属拿不出这笔钱,就花大约保释金总额的10%,即3,000美元请一个职业担保人。因为职业担保人有从业资历,而且大多还购买了专业保险,他们只要向法庭代缴这3,000美元,嫌犯就可以获得保释。
职业担保人则会先了解该嫌犯的背景,认为其弃保潜逃的概率在容许范围之内,就会为其代缴这笔钱,同时采取各种办法,例如经常电话联系或走访嫌犯,确保其在下次聆讯或开庭审判时到场。如果嫌犯规规矩矩接受了审判,无论罪名成立与否,法庭就会退回3,000美元,成为职业担保人的收入。反之如果嫌犯弃保潜逃,担保人则会穷尽各种办法,在法庭的设定期限内,将其缉拿归案,否则的话,不但3,000美元的的担保金打了水漂,还要由自己或者投保的公司向法庭赔付保释金余下的27,000美元。
尽管如此,美国还是有许多地方认为这种办法对穷人不公,反倒是这些职业担保人和保险公司的生财法宝。1976年,肯塔基州成为美国第一个禁止保释金职业担保人的州,该州规定嫌犯的亲友可以为其代缴全额保释金,通常这是轻罪且保释金金额不高的情况。如果是重罪因而法官设定的保释金较高,则采取10%首付的办法。在少数情况下,还可以用财产例如位于本州的房产进行抵押,而这需要提供保释金总额的两倍作为担保。
其他例如伊利诺伊州虽然实行缴纳10%保释金的办法,但是禁止职业担保人入场,也不许律师替犯罪嫌疑人代缴。还有几个州,例如内布拉斯加、俄勒冈和威斯康辛州也禁止保释职业担保。它们都采取缴纳10%保释金即可在候审期间保释的做法,其中前两个州由监狱收取这笔钱。内布拉斯加州规定,即便嫌犯守规矩出席所有的聆讯和审判,这笔钱也不退还,但是俄勒冈州会退还85%的担保金。

因为美国各地的法律实在是名目繁多,而且许多并非蓄意危害他人的行为,例如酒精临检超标都可能被投入大牢,所以不但名义犯罪率高企不下,而且无论保释金数额多少,对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来说,都可能是无法承受的负担,何况还可能影响到就业和家庭。所以有些地方一直在试图改革。笔者所在的加州,去年8月28日,前任州长布朗就签署了一项法案,规定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加州全面废除保释金制度。只要法官认定犯罪嫌疑人有资格获得保释,在履行其他法定程序之后,无需缴纳保释金即可获得保释,成为美国第一个取消保释金制度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