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11年以后,即1787年制宪会议(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才通过宪法;这部宪法通过后一直沿用到今天,成为美国的立国大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二百多年的岁月中,一共增添了27项宪法修正案(Amendment),而前10项修正案则是国会在1789年9月25日一次性通过、并经过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于1791年12月15日生效的。这10条修正案的主旨是保护民众的权利及对联邦政府权力的限制,比如信仰、言论、集会、宗教、请愿自由;严禁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民众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等,因此被称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美国独立建国后通过的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尤其是信仰、言论、集会、宗教、请愿自由等并没有列举说明,因此引起积极参与宪法起草的乔治•梅森(George Mason IV)的强烈不满,他认为由于政府握有公权力,民众相对政府来说,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宪法必须明确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并保护民众的“民权”。乔治•梅森提出在宪法中增加权利法案的内容并成为提案,但他的意见没有被参加制宪会议的多数人接纳,许多人认为只要宪法中没有明确限制,民众就自然享有,很快就否决了这个提案。乔治•梅森眼看自己的意见不被接纳,因此拒绝在宪法上签字,成为当时三位没在宪法上签字的人之一。由于乔治•梅森是热心的宪法起草人及积极参与者,他拒绝签字在当时引起许多人的惊愕,也是其后各界对权利法案讨论的重要原因之一。
宪法通过后,由于没有明确州的权力及民众的权利,引起拥护派与反对派的大辩论,拥护派多为联邦党人,反对派则成为反联邦党人。由于宪法的最终确立还需要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批准,因此各州议会中的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在批准过程中展开了拉锯战。
特拉华、宾夕法尼亚、新泽西、佐治亚和康涅狄格等州先后批准了宪法,但在马萨诸塞州议会的审议时,引起激烈争辩,甚至出现议员们拳脚相向的火爆局面。最后马萨诸塞州虽然批准了宪法,但却附加了条件,即必须增加宪法修正案,当时提出的修正案内容,包括死刑案须由大陪审团起诉、未明确给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则由各州保留等条款。马萨诸塞州“先批准,后修正”的模式,为纽约、弗吉尼亚等州所采用。因此,在宪法得到多数州批准实施后召开了首届国会,首届国会面临的重大议题,就是讨论宪法修正案。
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国会的演讲中,特别希望修正案能够将注意力集中到保障个人权利上,而不要过多着墨在划分联邦及州的权力上,因为重新划分联邦与州的权力,有可能危害到整个政府架构,并因此危及新的国家体制。来自弗吉尼亚州的议员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后来成为第4任总统)在国会提出了修正案,他的修正案主要参考了1776年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 (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而这个宣言则是由乔治•梅森起草的,因此,也有历史学家将乔治•梅森称为“权利法案之父”。
麦迪逊的修正案经国会辩论、删减、增补,最后形成12项修正案并由国会通过,其中10项修正案很快得到各州批准,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也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还有两项修正案未被各州批准,其中一项在203年后的1992年才得到四分之三州多数批准,成为第27 修正案,还有一项迄今没有得到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