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是否可以参与国内执法?

美军有五个军种:陆、海、空、海军陆战队以及海岸警卫队,根据1878年通过的“治安官动员法”,美军被禁止参与国内治安,只在有限的条件下才可以介入。1957年小石城危机时,艾森豪威尔总统动用101空降师介入维持当地秩序的作法,曾引发激烈批评。批评者认为艾森豪威尔违反了法律;艾森豪威尔则以小石城市长直接请求他派军队协助维持秩序为由,为自己的派兵决定辩护。

西点军校学员在训练中(照片:陆军部)
西点军校学员在训练中(照片:陆军部)

美军在国内治安中的角色有过很大的转变:南北战争后,联邦陆军曾在南部重建过程中起过重要的维持秩序作用,但动用联邦军队维持治安引发了具有强烈州权及地方自治传统的各州担忧。

自从美国独立以来,联邦与各州在权力的分配方面就一直争斗不断。建国之初主张增强联邦权力的政治人物包括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以及宪法起草者、第一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等,他们创立的联邦党成为后来共和党的前身;而主张削弱联邦权力、增强州权的则有独立宣言起草人、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他所创立的民主共和党则成为民主党的前身。有意思的是,当代的共和党与民主党在联邦与州的权力主张看法上,与他们的前身正好相反:共和党主张减少联邦权力,赞同小政府主张,而民主党则更看重联邦政府对国内事务的影响力,比如全民医保、教育等。

南北战争结束13年后,主张联邦军队退出国内治安事务的政治派别占了上风,国会于1878年通过了“治安官动员法”(Posse Comitatus Act),这项法案严格限制联邦政府动用军队介入国内的治安、执法行动,当时的规定主要针对陆军,没有涉及海军及海军陆战队。由于当时还没有空军,因此1956年法案做了修正,将空军也包括在内。海军及海军陆战队虽然不包括在“治安官动员法”限制范围内,但海军部参照该法,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限制海军及海军陆战队介入国内执法。

1951年1月在时任总统杜鲁门的领导下,新成立了联邦民防管理局(Federal Civil Defense Administration),负责统辖全国的紧急状况。根据规定,在大规模自然灾害及人为灾害发生的情况下,经过联邦民防管理局向国防部提出请求,军队才可以出动协助行政及地方应对灾害并维持秩序。此后经过几次演变,联邦民防管理局的职能被1979年新成立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简称FEMA)取代。九一一事件后,为了国内反恐的需要,国会通过法案,于2003年成立了国土安全部,国土安全部负责国内的边境安全、紧急应变以及防恐等,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并入了国土安全部。

部署在得州边境的美军军人过感恩节(照片:美联社)
部署在得州边境的美军军人过感恩节(照片:美联社)

目前,美军介入国内救灾及执法等事宜,均按照“为民事当局提供防务支持”(Defense Support of Civil Authorities,简称DSCA)的规定执行,DSCA详细规定了美军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合同人员以及军用物资用于协助行政当局的步骤及原则。这些协助包括: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协助执法等。比如2005年新奥尔良地区被卡特里娜飓风(Hurricane Katrina)严重破坏后,应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请求,国防部派出美军进入该地区协助救灾及维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