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交管部门无权要求卡车司机安装定位设备

我们在不久前介绍美国公路上的超限称重站的时候,提到越来越多的州开始采用车载定位和陆基监测系统,只有发现有问题时,才在卡车到达之前指示其驶入称重站进行临检。虽然许多运输公司为了节省行驶时间,提高运输效率,在属下的卡车上安装了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和轴重检测系统,个体户司机也有这么做的,但是政府交管部门无权强制运货卡车安装这种监控系统。下面我们就来谈谈为什么美国政府不能强制卡车司机在车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部署卫星定位系统的国家,最早是在1960年代中期,海军为了其潜艇定位而部署了6颗极地轨道卫星。在此基础上,国防部从1970年代开始研发覆盖全球的定时测距系统,即以后通称的卫星全球定位系统(GPS),并于1978年发射首颗卫星,至1993年由24颗卫星组成的GPS系统部署完毕,全面投入使用。

GPS全球定位系统工作示意图(联邦政府运输部)
GPS全球定位系统工作示意图(联邦政府运输部)

如今,GPS是美国政府拥有、由空军运营的基于空间的多用途、无线电导航系统,可满足国防、国土安全、民用、商业和科学的需求。当前 GPS提供两种级别的服务,即标准定位服务(SPS)和精确定位服务(PPS)。SPS免费向全世界用户提供服务, PPS的访问权限则仅限于美国武装部队和联邦机构,以及部分盟国的政府和军方。

由于美国已将标准定位服务系统的性能和规范公开发布,所以市售的具有双向通信功能的GPS设备,可以帮助用户跟踪任何携带其设备的物体,包括车辆、货物以及人和动物等,但是美国政府或民间机构使用GPS技术跟踪或秘密监视犯罪嫌疑人、员工、客户和其他人的情况,则涉及有关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在美国引发了 一些诉讼,使得政府无权对美国公民实施法外监控,以致政府无权要求卡车司机安装可供政府机构监控的卫星定位系统。

2012年1月,最高法院在《美国诉Antoine Jones》案时,援引宪法第四修正案裁定,在没有事先获得逮捕证的情况下,将GPS跟踪设备连接到犯罪嫌疑人的车辆上,构成了犯罪嫌疑人的物理侵入。但是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定没有解决《第四修正案》是否保护更广泛的地理位置隐私权问题。

最高法院在2014年6月在《Riley诉加州》一案时裁定,警察在取得嫌犯手机中的物品并加以检索之前需要获得逮捕令。 该裁决特别涉及了存储在电话内的位置历史记录,既通过GPS自动收集的地理位置,将其作为受司法保护的个人信息。

2018年6月,最高法院在《Carpenter诉美国》一案中进一步裁定,执法人员必须获得有充足原因支持的搜查令,才能获取嫌犯手机上的蜂窝站点历史位置信息,该裁定将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地理位置信息扩展到手机服务提供商。

2020年7月9日,洛克希德马丁公司为美国政府研制的第三代全球定位系统卫星(GPS III SV04)正在装箱,准备发往卡纳维拉尔角发射升空。(GPS.gov)
2020年7月9日,洛克希德马丁公司为美国政府研制的第三代全球定位系统卫星(GPS III SV04)正在装箱,准备发往卡纳维拉尔角发射升空。(GPS.gov)

还有一些涉及GPS地理位置的司法裁决,是由联邦地方法院或巡回法院作出的。所有这些案例,都还没有能够完全从司法角度解决犯罪案件当中的地理位置隐私权问题。但是,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在美国,法律上无权强制个人或商用车辆安装政府所要求的、涉及个人地理位置的定位设备,各州采用的车载定位和陆基监测系统纯属公司或个人自愿安装。而且联邦政府运输部还警告卡车司机,不要购买劣质的商用定位设备,因为有的并非专为大卡车定制的,它们不能显示桥梁承重或跨路天桥与涵洞的标高等信息,轻则使得司机走冤枉路,严重的则会造成车祸甚至桥梁垮塌等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