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两篇介绍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区分的博文,主要谈到了两者的不同及联邦法院的结构,这篇博文就谈谈州法院的组织架构,并以纽约州的法院系统作为例子,因为有读者特别希望了解纽约州的法院系统,网友译匠2010留言说:“对于纽约州的法院系统,可否专门介绍一下?网上很多资料语焉不详,维基百科也如此。”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每年约审理3000万宗案件,从离婚、子女监护权、超速罚单、酒后驾车、车祸伤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到凶杀、抢劫等重罪刑事案件,基本由州法院审理。各州根据本州的宪法和法律设立自己的法院系统,与联邦法院平行并相互独立。各州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设定法院结构、法院数量、法官就职方式及人数,因此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特别之处,连法院的名称也互不相同,形成了州法院的复杂性。
大致上来说,各州根据本州法律审理案件的法院,一般分为三级:初级法庭、上诉法院及终审法院(州法律的最终审判机构),但也有分为四级的,主要是将上诉法院分为两级;同时不同的州对各级法院有不同的称呼,比如有10多个州将初级法庭称为巡回法庭,而在其他的州巡回法庭则指上诉法院;最特别的是纽约州,居然将初级法庭称为“最高法庭”,不了解这一情形的人,很自然会以为纽约州的“最高法庭”就是州的最高法院,其实大缪不然。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纽约州的法院系统。
纽约州法院的组织架构分为民事及刑事两个部分,同时,由于纽约市在纽约州内,因此州的民事及刑事法院又分为纽约市内及纽约市外两大类,这样就形成纽约州法院系统的多样性。
纽约州民事法院系统的初级法庭有:
“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
县法庭(County Courts)
代办法庭(Surrogate’s Court)
家事法庭(Family Court)
索赔法庭(Court of Claims)
纽约市民事法庭(Civil Court of the City of New York)
地区法庭(District Courts)
市法庭(City Courts)
镇法庭(Town Courts)
村法庭(Village Courts)

民事法院系统的中级审判机构有两类,一类为“最高法庭上诉法院”(Appellate Terms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First and Second Departments),另外一类为郡法院(County Courts,注意,在英文中,郡上诉法院的英文与初审法庭中县法庭的英文是一样的,很容易弄错),而“最高法庭上诉法院”一共有四个,分别负责州内不同区域的上诉案件。
民事法院系统的终审机构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上诉法院”也就是纽约州的最高法院,只不过不称为最高法院,而称为上诉法院,这一名称常常使人误以为纽约州的上诉法院与其他州一样,只是中级审判机构,而非终审机构。纽约州上诉法院可以受理“最高法庭上诉法院”与“郡法院”的上诉案件,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直接受理初级法庭的上诉案件。
纽约州的刑事法院系统相对民事法院系统要简单一些,初级法庭包括:
“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
县法庭(County Courts)
地区法庭(District Courts)
纽约市刑事法庭(Criminal Court of the City of New York)
市法庭(City Courts)
镇法庭(Town Courts)
村法庭(Village Courts)
与民事法院系统相比,少了代办法庭、家事法庭以及索赔法庭,因为这三个法庭主要处理与遗嘱、领养、婚姻、房产、金钱赔偿等有关的案件,与刑事案无关。
纽约州刑事法院系统的中级审判与终审机构与民事系统则是一样的。
网友如果有兴趣了解纽约州法院系统详情的话,可以参考以下英文链接:
http://www.nycourts.gov/courts/structure.shtml
http://www.nycourts.gov/Admin/NYCourts-IntroGuide.pdf
在各个州的法院系统中,法官担负着重要的角色。全美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各级法官的遴选方式不尽相同。有些州与联邦法院系统相似,法官由州长提名,经州立法机构批准;有些州的法官直接经选民投票产生;还有一些州则采用任命与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也有一些州采取先通过州长提名获得任命,在第一个任期结束时,再由选民投票决定是否留用。
至于通过选举产生的法官,候选人在竞选时是否可以表明党派身份也有不同的规定,有些不得透露党派归属;有些则可选择以政党党员的身份参加竞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