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区分(下)

位于纽约州首府奥尔巴尼市的州法律终审机构“上诉法院”(照片:Beyond My Ken)
位于纽约州首府奥尔巴尼市的州法律终审机构“上诉法院”(照片:Beyond My Ken)

前两篇介绍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区分的博文,主要谈到了两者的不同及联邦法院的结构,这篇博文就谈谈州法院的组织架构,并以纽约州的法院系统作为例子,因为有读者特别希望了解纽约州的法院系统,网友译匠2010留言说:“对于纽约州的法院系统,可否专门介绍一下?网上很多资料语焉不详,维基百科也如此。”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每年约审理3000万宗案件,从离婚、子女监护权、超速罚单、酒后驾车、车祸伤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到凶杀、抢劫等重罪刑事案件,基本由州法院审理。各州根据本州的宪法和法律设立自己的法院系统,与联邦法院平行并相互独立。各州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设定法院结构、法院数量、法官就职方式及人数,因此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特别之处,连法院的名称也互不相同,形成了州法院的复杂性。

大致上来说,各州根据本州法律审理案件的法院,一般分为三级:初级法庭、上诉法院及终审法院(州法律的最终审判机构),但也有分为四级的,主要是将上诉法院分为两级;同时不同的州对各级法院有不同的称呼,比如有10多个州将初级法庭称为巡回法庭,而在其他的州巡回法庭则指上诉法院;最特别的是纽约州,居然将初级法庭称为“最高法庭”,不了解这一情形的人,很自然会以为纽约州的“最高法庭”就是州的最高法院,其实大缪不然。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纽约州的法院系统。

纽约州法院的组织架构分为民事及刑事两个部分,同时,由于纽约市在纽约州内,因此州的民事及刑事法院又分为纽约市内及纽约市外两大类,这样就形成纽约州法院系统的多样性。

纽约州民事法院系统的初级法庭有:

“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

县法庭(County Courts)

代办法庭(Surrogate’s Court)

家事法庭(Family Court)

索赔法庭(Court of Claims)

纽约市民事法庭(Civil Court of the City of New York)

地区法庭(District Courts)

市法庭(City Courts)

镇法庭(Town Courts)

村法庭(Village Courts)

位于曼哈顿的州中级审判机构“最高法庭上诉法院”(照片:Beyond My Ken)
位于曼哈顿的州中级审判机构“最高法庭上诉法院”(照片:Beyond My Ken)

民事法院系统的中级审判机构有两类,一类为“最高法庭上诉法院”(Appellate Terms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First and Second Departments),另外一类为郡法院(County Courts,注意,在英文中,郡上诉法院的英文与初审法庭中县法庭的英文是一样的,很容易弄错),而“最高法庭上诉法院”一共有四个,分别负责州内不同区域的上诉案件。

民事法院系统的终审机构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上诉法院”也就是纽约州的最高法院,只不过不称为最高法院,而称为上诉法院,这一名称常常使人误以为纽约州的上诉法院与其他州一样,只是中级审判机构,而非终审机构。纽约州上诉法院可以受理“最高法庭上诉法院”与“郡法院”的上诉案件,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直接受理初级法庭的上诉案件。

纽约州的刑事法院系统相对民事法院系统要简单一些,初级法庭包括:

“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

县法庭(County Courts)

地区法庭(District Courts)

纽约市刑事法庭(Criminal Court of the City of New York)

市法庭(City Courts)

镇法庭(Town Courts)

村法庭(Village Courts)

与民事法院系统相比,少了代办法庭、家事法庭以及索赔法庭,因为这三个法庭主要处理与遗嘱、领养、婚姻、房产、金钱赔偿等有关的案件,与刑事案无关。

纽约州刑事法院系统的中级审判与终审机构与民事系统则是一样的。

网友如果有兴趣了解纽约州法院系统详情的话,可以参考以下英文链接:

http://www.nycourts.gov/courts/structure.shtml

http://www.nycourts.gov/Admin/NYCourts-IntroGuide.pdf

在各个州的法院系统中,法官担负着重要的角色。全美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各级法官的遴选方式不尽相同。有些州与联邦法院系统相似,法官由州长提名,经州立法机构批准;有些州的法官直接经选民投票产生;还有一些州则采用任命与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也有一些州采取先通过州长提名获得任命,在第一个任期结束时,再由选民投票决定是否留用。

至于通过选举产生的法官,候选人在竞选时是否可以表明党派身份也有不同的规定,有些不得透露党派归属;有些则可选择以政党党员的身份参加竞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