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邦法院系统内的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的法官,由于都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并且是终生任职的,因此统称为联邦法官,又称为“宪法第三条法官”(Article III judges),因为他们的任命源自于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可随时规定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宪法第三条定下的原则,除了最高法院外,国会有权在全国设立联邦法院,第一届国会便因此将全国划分为不同的司法辖区,在每个司法辖区内设立联邦法院,这个做法延续至今,目前全国一共有13个上诉法院、94个地区法院和2个有特别司法权的法院。国会至今仍拥有设立和撤销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以及决定各法院法官人数的权力;但是,国会不能撤销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系统2013年受理各类案件约150万宗(其中约110万宗为破产案件,破产案件由联邦破产法院法官审理)。
截至2013年,联邦法官一共有880人,其中:
最高法院法官9人
上诉法院法官179人
地区法院法官(包括特别辖区)667人
国际贸易法院法官9人
联邦索赔法院法官有16人
从历史上看,1789年一共只有19名联邦法官,经过一百多年联邦法官人数才突破百人大关,1891年为101人;过了四十年,人数超过两百大关,1930年时为207人;过了二十五年,人数超过三百大关,1954年为320人;以后仅仅过了八年就破了四百大关,1961年时人数达到407人。从那时到现在,半个世纪人数翻番,已近九百人。
2014年联邦法官的工资为: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年薪255500美元
最高法院大法官年薪244400美元
上诉法院法官年薪212000美元
地区法院法官年薪199100美元
从工资上看,联邦法官的年薪在联邦政府内是比较高的,除了总统年薪40万美元外,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比副总统年薪(230700美元)、众议院议长的年薪(223500美元)还高;而其他联邦法官的年薪,比参议院与众议院多数党及少数党领袖年薪(193400美元)、国会议员年薪(174000美元)都高。此外联邦法官是终身任职的,与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需要竞选才能连任不同,由此可见联邦法官地位之高。
在联邦法院系统内,国会在1968年时还新设了治安法官(Magistrate Judge),治安法官的职责是协助地区法官审理、处理案件,他们由地区法官提名任命,任期一般为8年,因此不能称为“宪法第三条法官”。
联邦法院系统除了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外,还有两个特别法院,即国际贸易法院(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联邦索赔法院(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此外,联邦破产法院(U.S. Bankruptcy Court)也属于联邦法院系统,但法官并非由总统提名,任期也是有限制的。
还有一些法院,比如联邦税务法院(U.S. Tax Court)、军事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Court of Veterans Appeals)等,虽然属于联邦政府管辖的法院,但并不属于前面提到的联邦法院系统,这是要特别一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