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保护5,630万美国残疾人在工作、学校和交通等生活各方面不受歧视。
美国残疾人法于1990年7月26日经签署成为法律。该法要求保证美国残疾人可以无障碍进入公共建筑物,享有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平等接受政府各项服务的权益。
这项全面的立法是数十年维权和斗争积累的结果。自该法颁布以来,美国残疾人法经过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更有效地保证所有的人都能享有民权。
以下是与美国残疾人法有关的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1920年 史密斯∙费斯法(Smith-Fess Act)
史密斯∙费斯法又称平民职业康复法(Civilian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ct)。根据这项法律成立了为身体有残障的美国提供职业发展扶助的联邦项目。史密斯∙费斯法是以旨在帮助第一次世界大战(World War I)退伍残疾军人康复的一项先前的法律为样板。

1935年 社会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
1935年由弗兰克林D.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总统签署为法律的社会安全法除了为老年人建立福利体系外,还为盲人和肢体残障者提供福利。

1956年 建立社会安全残障保险(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Insurance)
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Dwight D. Eisenhower)总统签署1956年社会安全修订案(Social Security Amendments),为50至64岁的残疾工作人员建立社会安全残障保险项目。两年后,这项福利扩大到残疾工作人员的被抚养人。

1968年建筑物障碍法(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
建筑物障碍法的目的在于解决残疾人就业面临的最大障碍:建筑物和设施的实体设计。该法要求所有使用联邦资金的建筑物之设计、建造、改建和出租都必须便于残疾人通行。

1973年 康复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1973年的康复法案扩大了职业训练项目的范围,禁止联邦资助和扶持的项目、联邦雇员、联邦合同人员和接受联邦资金的项目以残疾为由进行歧视。

1990年 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乔治H. W.布什(George H. W. Bush)总统签署美国残疾人法。该法成为有史以来最全面地保护残疾人权利的立法。该法的条款包括,禁止招聘歧视,保证提供平等进入教育和公共设施的机会。

2008年 美国残疾人法修订案(ADA Amendments Act)
2008年美国残疾人法修订案就如何定义美国残疾人法中“disability”(残疾)一词做出了重大改变,采用广泛和包容性的解释。这些变化更便利寻求保护的人根据法律确定获得权益的资格。
本文最初发表于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