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网友曾在留言中问“美国历史上曾发生有民众烧掉美国国旗的事件,但是最后以五比四的比例判无罪,这是真的吗?”回答是“确有其事”。1989年6月21日最高法院在“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的判决中,以五比四的多数,判决烧毁国旗的被告格里高利·约翰逊胜诉。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民众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烧毁国旗属于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之一。尽管判决约翰逊胜诉的大法官们对亵渎国旗的行为也很厌恶,但法律就是法律,一切依法判案。五位大法官之一的安东尼·肯尼迪在判决书的补充意见中特别写道:事实上我们必须做出自己并不喜欢的决定,因为根据法律和宪法,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对的。我们不能因为这样判决会让自己反感就不去做,因为这将破坏我们的根本原则。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的大致经过是,1984年8月共和党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为了表达对时任总统里根推行的政策不满,身为“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 Revolutionary Communist Youth Brigade)活跃成员的约翰逊带领部分党员前往市政府抗议,在抗议集会上,约翰逊及其他成员焚烧了一面国旗,当时就引起民众的反感。集会过后,在场的丹尼尔·沃克(Daniel E. Walker)将残留的国旗碎片收集起来,按军方礼仪将其埋在自家后院。
焚毁国旗事件发生后,约翰逊被警方逮捕并被控有罪,判刑入狱一年、罚款2000美元。约翰逊不服判决,两次上诉,结果州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他无罪,理由是他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州政府不服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就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结果还是败诉。

说到约翰逊这起官司,有必要谈谈美国人对国旗的感情。美国人是一个热爱国旗的民族,喜欢在办公桌上插上一面小国旗、在汽车后窗上贴上国旗招贴、节日时在自己家的门前挂上国旗、正式场合时在胸前别上国旗徽章等。对于国旗的热爱,充分体现了民众发自内心对国家的认同感。但是,也有一些美国人为了反对政府的施政方针,在抗议集会时会以亵渎甚至烧毁国旗作为极端手段来发泄对政府的不满,尤其在越战时期的反战热浪中,公众场合烧毁国旗事件屡见不鲜,引起热爱国旗的民众强烈反弹,各州政府相继制定法律,禁止亵渎国旗。但在1989年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大法官们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判决烧毁国旗属于言论自由的方式之一,而禁止亵渎国旗的法律则违宪,最高法院的判案一出,各州制定的相关法律也因违宪而失效。

最高法院的判决公布后,在全美引起广泛反响,可以说,这是最高法院所判案件中,最引起争议的案例之一。国会很快采取行动,通过了新的保护国旗法并经老布什总统同意,于1989年10月28日正式生效。此后,反对新国旗法的民众,不断在公开场合焚烧国旗,案件也上诉到最高法院,其中最著名的是“联邦政府诉艾希曼案”(United States v. Eichman (496 U.S. 310)),结果最高法院再次判决烧毁国旗的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对于最高法院的判决,白宫、国会都不能认同,此后,国会多次试图通过新的法律,禁止亵渎国旗,但几次都功败垂成,没有成功。直到现在,有关亵渎国旗与言论自由的争论,还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