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众通过信息自由法了解政府施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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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按照《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的规定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信息,不论是电子邮件、电子信息,还是警方记录、开支报表等政府文件。

美国于1967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规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安全的一些特殊情况外,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必须为申请人提供有关信息。

信息自由法开创了政府施政透明的新时代。据信息自由法律师马克·扎伊德(Mark S. Zaid)说,在这部法律颁布前,美国没有任何申请信息的正式程序。政府各机构按照1946年《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提供合作。

扎伊德说,“信息自由法的基本目的是了解政府在做什么。政府工作最好的方式是在阳光下运行。如果我们能够了解到内部情况,公众就可以根据得到的信息做出决定,我们希望选什么人担任公职,我们希望政府制定什么政策。”

根据信息自由法,申请人须向保存有关信息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各州和各市按照各自的规定提供答复。

按照规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联邦政府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通常从政府职能机构收到申请时起算。

如果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有权就有关决定向法院提出申诉。

据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提供的资料,2020年联邦政府收到790,688 件信息自由法申请,低于前一年的858,952 件。

 

美国国土安全部收到的申请最多——397,671件,其次是司法部——86,729件。

尽管这部法律考虑到新闻记者的需要,但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包括工商企业代表在内。

为什么工商企业都想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扎伊德说,这可能与市场环境有关。大型公司特别希望尽可能了解竞争对手的所有情况。

本文最初刊发于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