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网友提出:“可以讲下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么?” 美国宪法开首三个单词是“We the People”(我们人民),充分彰显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宪法共有7章,自宪法通过迄今二百多年,宪法正文一字未动,但先后通过了27项修正案,其中第27修正案是在1992年被批准的;宪法正文与27项修正案构成宪法的全部内容,正文与修正案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没有主次之分。

宪法修正案的前10项称为“权利法案”,也是人权保障的基础。1787年9月17日位于费城的制宪会议通过了宪法,然而由于宪法正文没有明确州的权力及民众的权利,在宪法得到批准后召开的首届国会上,来自弗吉尼亚州的议员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提出了宪法修正案,麦迪逊的修正案经国会辩论、删减、增补,最后形成12项修正案并由国会通过。
根据宪法规定,任何修宪案都要得到四分之三个州的多数批准,当时美国有14个州,因此需要11个州的批准修正案才能正式成为法律。经过两年多的时间,陆续有11个州批准了前10条修正案,这10条被批准的修正案后来就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信仰、出版、集会、示威和请愿自由;拥有和携带武器的自由;征用公民的私产需给与合理补偿;免于不合理的搜查和拘押;禁止严刑和过度罚款;司法采取无罪推定原则;审讯须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刑事或民事案件被告有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等。人权法案不但成为民众保护自己权利不受侵犯的主要武器,而且体现了美国的核心价值观,成为很多国家制宪时仿效的范本。

除了人权法案外,其它17项修正案涉及的内容包括废奴、扩大选举范围、收税、总统选举、参议员直选、禁酒、议员加薪等。由于法律规定宪法修正案不但需要国会两院通过,而且还需要四分之三州的多数批准,因此,许多修正案虽然在国会通过,但因为没有得到多数州的批准而成为废案。现有通过的27项修正案中,从国会通过到多数州批准,时间最短的是第26修正案,仅用了3个月零8天,1971年3月23日国会通过,7月1日多数州批准,该案规定18岁公民有选举权;而时间最长的是第27修正案,1789年9月25日国会通过,1992年5月5日多数州批准,历时202年7个月零10日,该案规定议员提薪法案通过后,必须等到下一届众议员上任后才可以实施。

我们在过去的博客中,先后介绍过下列修正案,可供参考:
“权利法案”与宪法修正案
怎样避免总统选举难产:宪法第12修正案
美国历史系列(3):宪法第13修正案
美国历史系列(58):宪法第17修正案
美国历史系列76:妇女投票权及宪法第19修正案
宪法第25修正案与总统继位规定
趣谈第27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