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本博介绍进入2020年,美国许多州提高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今天再向读者介绍一下另外一个有关基层劳动者的福利问题:自今年1月1日起,有权享受加班费的员工的周薪基数从455美元提高到684美元。折算成年薪的话,就是原来雇主对那些年薪超过23,660美元的员工可以不付加班费,现在这个基数提高到了35,568美元。按照这一新标准,据估计,全美国按时薪计酬、有资格享受加班费的员工将增加大约130万人。
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5天,或者说是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包含在1938年制定的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简称 FLSA)里。当时美国正处于大萧条过后的恢复期,是罗斯福实施新政的一项重要立法,他认为其重要性仅次于较早通过的社会保障金法案。
1938年的法律除了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之外,还规定了超时工作的报酬,即加班费的问题。当年加班是针对每周工作44小时以上的员工,超过的时间要按照工资的150%付给加班费。当时规定44小时是给雇主一个缓冲期,到1939年就变成了42小时,1940年之后直到今天,凡是符合领取加班费的员工,标准工作时间都是每周40个小时。
1940年有权享受加班费员工的周薪上限为50美元,亦即如果时薪超过1.25美元,让你加班没有拒绝的话,老板可以只付给你基本工资。后来随着物价和生活指数上涨,工资标准也水涨船高,联邦政府多次对FLSA中关于加班费的这个上限进行调整,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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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表格所指的是普通员工,管理层和主管级别的职员有所不同。2004年之前,这些人有资格享受加班费的工资水平比普通员工要低,2004年的法规将这一区别取消。还有一些特殊工种,例如好莱坞等影视界的员工,其加班费工资上限要高于上表所列的数额。
从2004年小布什总统任期内最后一次调整加班费的周薪上限,到今年已经16年了。随着生活指数的上涨,有资格享受加班费的员工,其基本工资水准已经太低了。
今年生效的这项新法规,是各方面博弈达成的妥协方案,尽管差强人意,但有总比没有好。从企业成本的角度来看,设置加班费和提高加班费门槛的用意,是促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员工,以避免要用1.5倍的工资给超时工作的人员发放加班费,这样就可以增加就业机会。它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率的影响刚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