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今整89年,1932年1月12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辞去职务,告老还乡。其时他已在职超过29年,差不到两个月就满91岁,是迄今为止在位时年龄最大的最高法院大法官。
读者恐怕知道,美国联邦政府三大权力机构,立法的国会、司法的法院和总统以降的行政部门,除了总统最多只能担任两届之外,其他两个部门的议员和法官,都没有任期限制。再加上没有年龄限制,所以历史上美国的联邦参众两院议员和最高法院法官,高龄者并不罕见。但是议员每隔两年(众议员)或六年(参议员)要进行改选,胜选才能连任,而最高法院法官只要不被弹劾(历史上只有一次,而且最终没有过关)就可以一直当下去,所以历史上大法官不仅平均任期最长,而且高龄者比比皆是。
霍姆斯1861年20岁时毕业于哈佛大学,南北战争时期入伍,在安提塔姆-弗雷德里克斯堡会战中受伤。战后重回哈佛大学攻读法律,1866年取得律师资格,在其家乡波士顿执业,还担任《美国法律评论》的编辑。1882年他被聘为哈佛法学院教授,并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1902年12月8日,经西奥多·罗斯福即老罗斯福总统提名,霍姆斯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当时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富勒(Melville Weston Fuller)。美国习惯上将最高法院以历届首席大法官为分界,称之为某某法院,当首席大法官辞任或过世,并非在当时在任的其他大法官中遴选接任,而是由时任总统提名新的首席大法官。霍姆斯大法官任职将近30年,期间经历了四届法院,即富勒法院,怀特法院(Edward Douglass White),塔夫脱法院(William Howard Taft)和休斯法院(Charles Evans Hughes)。在他的任职期间,总统更替了5次:老罗斯福——塔夫脱——威尔逊——哈定——柯立芝——胡佛,也是一项罕见的记录。
年龄大、任期长当然是霍姆斯大法官在历史上留名的一个因素,但是并非最主要的原因。捍卫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利,是他大法官经历当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件事。
1917年6月,美国在威尔逊担任总统期间加入协约国,投入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为了打击间谍活动,严控国内反战势力,以免影响美国的外交和贸易政策等目的,国会制订了(反)间谍法,对信息传递加以限制,传播虚假信息或泄露机密被视为违法。其后还立法禁止诋毁政府等所谓不当言论。当时美国社会党总书记是申克(Charles T. Schenck),他被指控负责印制分发和邮寄反战传单,鼓励人们拒绝征兵,违反了反间谍法。
霍姆斯大法官为“申克诉美国”一案撰写的法庭意见中,提出了著名的“明显和当前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标准,即只有当一个人的言论可能对其他人的生命财产立即带来危险的时候,才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他所举的例子是假设有人在剧院里捏造并高喊发生火警、会引起人们混乱逃生而造成踩踏伤亡的后果,只有这类言论才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即后来被广泛引用的“剧院火警”比喻。
霍姆斯大法官对言论自由界限的这一论述,在美国司法历史上影响深远。后来几经诠释和修正,将言论自由的边界进一步扩展,“剧院火警”已经很少再被提起。但是,时至今日,什么样的言论、什么人在什么场合下发表的言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仍然是广受美国人民关注的、极为重要的议题。
为了表彰霍姆斯大法官所做出的历史贡献,美国邮政总局在1968年3月8日,即霍姆斯诞辰127周年的时候,发行了一枚15美分的纪念邮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