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联邦制是美国立国的三大根基,其中作为法治守护神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不但有着崇高的地位,也受到民众的广泛尊敬。最高法院大法官与民选的总统、副总统、参议员、众议员、州长不同,并非经过选举,而是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听证批准才就任的,一旦就任就是终身任职,没有人可以撤销其职务,这也是最高法院能够保持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
现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小约翰·罗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曾表示“宪法规定了最高法院在美国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宪法建立的最高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构,其裁决不受公众舆论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最高法院奉行忠实于法律的原则,宪法要求最高法院按照宪法和正式通过的法律来仲裁争议,而不考虑争议各方是谁。”
最高法院应有9名大法官,其中一名是首席大法官,现任首席大法官小约翰·罗伯茨是第17任,目前最高法院只有8名大法官。今年2月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大法官逝世后,控制参议院的共和党希望等到11月大选以后由新任总统提名人选,因此目前他遗留下来的位置还空着。
有网民曾问我们“美国有宪法法院吗?违宪的人怎么处罚?”美国没有特设的宪法法院,但有关是否违宪的审理,其终审权掌握在最高法院手中。1803年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中作出的历史性裁决,依据宪法将行政和司法部门明确分开。在此案中,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奠定了最高法院独立对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这不仅意味着最高法院可裁定各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而且奠定了司法、立法、行政三权鼎立的格局。
美国的法院分为两大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与州法院系统,这两个系统是平行没有从属关系的,两个系统都有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以及独自的法院设立、法官就职规定。但是,在案件的审理上,最高法院不但有权审理联邦上诉法院(U.S. courts of appeal,又称巡回法院)的案件,也有权审理州最高法院的案件,这样就确立了最高法院的权威。
在华盛顿市,被视为美国法治最佳象征的建筑不是国会议员立法所在的国会,而是往东一个街区的最高法院大厦。在成立后的前一个半世纪里,最高法院应立法机构的邀请在国会山判案;1935年最高法院终于搬进了自己的大楼,作为美国政府中一个独立的分支,这次搬迁具有象征意义。
最高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上,采取公开投票、简单多数定案的方式,因此大法官的人数保持奇数,假如是偶数的话,一旦双方意见不同,投票结果一半对一半就无法定案,因此,目前只有8名大法官的情形对于判案有一定影响,也引起人们的疑虑。公开投票的好处,则是让民众了解每位大法官对不同案件的看法以及投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在每个案件审理后,都会由一名大法官代表多数派发表对案件的审理意见,由另外一名大法官代表少数派也发表案件审理意见;此外,也有大法官会发表个人对案件的意见。这些意见对人们了解案件往往很有帮助,也对司法法理的解释、判案依据的分析大有助益。
(本文部分内容引自“美国参考”2013年发表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