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上旬,有外国媒体报道,英国通讯管理局已针对某国官方电视台在英国的子公司展开正式调查,因为这家子公司曾经在英国播出英国公民在该国电视上的“认罪”画面,如果这种做法被确认违反英国法律,英国通讯管理局有权对违规公司处以罚款,最重可吊销营业执照。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从英国延续而来,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人们通常称之为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以区别于事事依据成文法的欧洲大陆法系。让我们来看看,这种事实上强迫让人在电视上认罪的事情,为什么不大可能在美国发生。
无论是有已经制定的法律条文,或者是有类似的判决先例,美国的法律是基于开国时期制定的宪法,而宪法当中就有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条款。具体来说,就是宪法第5修正案和第6修正案。
第5修正案是这样说的:“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其中“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说的就是本文所提出的问题。
另外就是第6修正案,它的文本是:“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其中最后一句,“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非常重要,因为如果被告缺乏法律知识,就比较容易被熟知法律的检控单位操控,做出于己不利的供词,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帮助十分重要。如果被告无力聘请私人律师,则政府有专设的法律服务,为他们提供免费而且公正的法律协助。

尽管有这两条宪法修正案,但不是每个人都清楚它们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意义,所以曾经发生过执法人员在抓捕犯人的时候,利用对方对法律的无知,诱使嫌犯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词。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美国有所谓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即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犯之前,必须明白无误地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拥有的宪法权利,即: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的话,你所说的一切都可以作为有效的呈堂供词;审讯前你有权与律师见面谈话,审讯时有权让律师在场;如果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只要愿意,法庭可以在审讯前为你指定一名律师。
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权保持沉默和有权取得律师的协助等,现在已经通行于英美法系以及多数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尽管它并非十全十美,就连那位该原则冠以其名的人物,在最高法院重审其案时,仍然因为同案人的证词而获刑,但是,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却得以确立,使得后世得以免除“逼供信”而致人含冤入狱甚至被处以极刑。
一个“有罪”的米兰达,为无数后人带来了免除冤狱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