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期美国联邦政府制定法律,将政府土地免费转让给民众“安身立命”,此举不但推动了西部开发的进程,也大大增加了“民者有其田”的家庭数目,据不完全统计,约有200万家庭获得了总计2.7至2.85亿英亩的政府土地,面积约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八分之一。
这项被称为“宅地法”(Homestead Act)的土地法通过的目的,是向农民提供公共土地以开发西部地区。不过在南北战争之前,南部各州并不赞同此类让百姓获得无偿土地的法案,因为南部蓄奴州担心这样会增加北方自由州的数量,导致国会议席的分配有利于自由州。最初的宅地法于1858年在众议院通过,但在参议院被一票否决;第二年,国会通过了类似法案,但被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总统否决。

南北战争爆发以后,随着南方各州脱离联邦,宅地法在共和党主导的国会被通过、由林肯总统于1862年5月20日签署成为法律,并于1863年1月1日实施。根据“宅地法”规定,凡没有持枪与联邦政府打过仗、21岁以上的成年公民或一家之长(包括女性),都有资格获得160英亩(约971亩、65万平方米)的公共土地。获得土地的步骤分为三步:一、提交申请;二、居住在所获得的土地上超过5年并对土地加以利用改善;三、申请土地契约。整个过程必须在七年内完成。宅地法还规定,如果有人愿意支付每英亩1.25美元(约合今天的25美元)的费用,只要在该土地上居住6个月后,就可以成为土地的主人。

宅地法提供的土地均在密西西比河以西,到内战结束时,约有1.5万家庭向联邦政府提出了申请。此后,国会又通过了几项新的宅地法。在此后的100多年内,总共约200万家庭通过宅地法从政府那里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土地。根据历史记载,第一位获得土地的是丹尼尔·弗里曼(Daniel Freeman),他于1863年在内布拉斯加州的比阿特丽斯(Beatrice)定居,成为自耕农。
1976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Federal Land Policy and Management Act)终结了施行了100多年的宅地法,但该法给与阿拉斯加州10年的过渡期。1974年越战退伍军人肯尼斯·迪尔多夫(Kenneth Deardorff)向政府申请阿拉斯加州西南部斯托尼河畔(Stony River)的80英亩土地,他于1988年5月获得了地契,成为最后一名根据宅地法获得土地的美国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