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女性可以管理大型企业,在军队服役,以及担任公职。但她们所拥有的这些机会都要归功于那些争取受教育权利,同工同酬权利,以及最重要的投票权利的前辈。第一次全国妇女权利大会(Women’s Rights Convention)于1850年10月23日在马萨诸塞州的伍斯特市(Worcester, Massachusetts)举行,它表明妇女权益事业可以支持一项全国性运动。
大会的发言者包括废奴主义者索杰纳·特鲁思(Sojourner Truth),妇女选举权活动家露西·斯通(Lucy Stone),以及哈里特·亨特(Harriet Hunt)医生,她因为性别而曾被哈佛医学院(Harvard Medical School)拒绝录取。代表们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得到“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权利”。

在20年之内,怀俄明(Wyoming)领地将投票权给予了妇女,一共1000名妇女获得了这项权利。在1870年9月6日,拉勒米(Laramie)的路易莎·安·斯温(Louisa Ann Swain)在去买一桶酵母的路上,在一个投票站中途停下,成为在美国大选中投票的第一位女性。
到了20世纪初,许多州,主要是在美国西部的州,已允许妇女在市政选举中投票。 1920年,美国宪法第19条修正案(19th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将投票权赋予了所有达到投票年龄的美国女性。
最著名的妇女选举权运动家之一,爱丽丝·保罗(Alice Paul)在谈到该运动的成功时说:“我一直觉得我们的运动好似马赛克拼图。我们每个人都放上一块小石头,最后你会看到一幅精彩的马赛克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