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颁行的《美国残疾人法》开启了一个新纪元

乔治·H·W·布什总统签署文件,身边还有四位人士(© Barry Thumma/AP Images)
1990年7月26日,乔治·H·W·布什总统在白宫签署《美国残疾人法》。出席签字仪式的还有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Opportunity Employment Commission)的埃文·肯普(Evan Kemp)、哈罗德·威尔克(Harold Wilke)牧师、全国残障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n Disability)的桑德拉·帕里诺(Sandra Parrino),以及残障人士就业问题总统委员会(President’s Committee on Employment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的贾斯汀·达尔特(Justin Dart)。(© Barry Thumma/AP Images)

当乔治·H·W·布什总统于1990年7月26日签署《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时,特别提到了一位患有脑性瘫痪的年轻女性丽萨·卡尔(Lisa Carl)。

卡尔在出席总统签字仪式两年前的一天,曾到她的城镇里的一家电影院看电影,但电影院经理却因为她有残障而且坐轮椅,不让她入场。据报道,这位经理当时说:“我不想让她进场,而且我不是非得让她进场不可。”

布什总统在签字仪式上说:“丽萨·卡尔……从今以后都可以在她家乡的电影院看电影了。”由于有了布什总统签署的法律,像上述那位电影院经理的行为在美国已被视为违法30年了。

《美国残疾人法》是全世界最全面的民权立法之一,为4000万美国人提供平等机会,保护三大群体:身体或精神的缺陷导致严重妨碍一项或多项日常活动能力的人,过去有过类似缺陷记录的人,或被他人认定有类似缺陷的人。

《美国残疾人法》规定公共生活的所有方面的歧视行为都是违法的,以确保残疾人的各项权利得到尊重并让他们能够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就业、上学、乘坐公共及私人交通工具、投票、购买商品和服务,以及进入公共场所。

这项1990年颁行的法律拆除了大多数建筑及设施中的实体或建筑障碍,增加了上述所有活动的可能性。该法规定餐馆、超市、学校和影剧院必须便于通行。它还涵盖了大多数交通工具,例如火车、渡船和汽车。

为残疾人提供支持的联邦机构“美国无障碍委员会”(U.S. Access Board)主任戴维·卡波齐(David Capozzi)说:“在《美国残疾人法》颁行前,美国的公共汽车中有大约40%可供坐轮椅的人上下。如今,美国的公共汽车全部都是无障碍的。”

两党的支持为《美国残疾人法》的通过发挥了关键作用。时任参议员鲍勃·多尔(Bob Dole,共和党-堪萨斯州)、戴维·杜伦贝格尔(David Durenberger,共和党-明尼苏达州)和奥林·哈奇(Orrin Hatch,共和党-犹他州)都是支持这项立法的重要人士,此外还有时任参议员汤姆·哈金(Tom Harkin,民主党-艾奥瓦州)和已去世的特德·肯尼迪(Ted Kennedy,民主党-马萨诸塞州)。

奥林·哈奇擦着眼泪,贾斯汀·达尔特坐着并用帽子遮着脸,其他人都在鼓掌(© John Duricka/AP Images)
斯特尼·霍耶众议员(左),擦着眼泪的奥林·哈奇参议员,以及残障人士就业问题总统委员会(President’s Committee on Employment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会长贾斯汀·达尔特(Justin Dart,戴帽子者)在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通过时激动不已。(© John Duricka/AP Images)

在联邦众议院,托尼·科埃略(Tony Coelho,民主党-加利福尼亚州)众议员领导了这场运动,斯特尼·霍耶(Steny Hoyer,民主党-马里兰州)众议员在科埃略离职后接手领导有关工作。

残障人士为这项法律的颁行发挥了很大作用。残障人士组织记录了他们受到歧视的个人经历。残障人士及其维权组织前往国会作证。联邦及州政府的立法和行政分支的成员也到国会作证。

自《美国残疾人法》颁行以来通过的修正案涵盖了诸如游乐场、游乐园、游泳池和迷你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该法还要求有关公司生产无障碍的医疗诊断设备——例如检查床、牙科治疗椅、X光机等,以便最大限度地缩短坐轮椅的人上到这类设备的距离。

《美国残疾人法》的缘起及作用

有时,美国的进步性法律由各州通过——它们往往被称为“民主的实验室”,然后再由国会审议。还有一些时候,就像残疾人法这样,国会先通过最初仅适用于联邦政府员工的狭义法案。随着这类小型试点取得成功,更广泛的立法便更有机会获得通过。

在《美国残疾人法》颁行之前,1968年的《建筑物障碍法》(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规定由联邦政府设计和建造的建筑物都必须便于残疾人通行。1973年的《康复法》(Rehabilitation Act)第504条款禁止使用联邦资金的项目歧视残障人士。

1975年的《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后改名为《残障人士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让儿童有权在限制性最小的环境中获得免费、适宜的公共教育。1968年的《公平住房法》(Fair Housing Act)在1988年得到扩展,将在该领域保护残障人士免受歧视包括在内。

但卡波齐表示,当时在私营部门没有保护残障人士不受歧视的措施,而且也没有确保所有州及地方政府的建筑或项目都无障碍的措施。

《美国残疾人法》是在1964年里程碑式的《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的激励下通过的。《民权法》规定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及国籍的歧视是违法行为,而《美国残疾人法》确立了更广泛的保障措施。卡波齐指出,《美国残疾人法》“不是纸老虎。它既是非常全面的,又有相当严格的执行机制。”

任何人如果认为受到了歧视,都可以向美国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提出申诉,并依据州法,在所在州提出申诉或法律诉讼。有过失的被告方通常必须做出妥协或修正就业问题,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缴纳罚款。

布什总统在签字仪式上说:“《美国残疾人法》是一项重大更新,不仅对于残障人士,而且对于我们所有人都是如此,因为在享有作为一个美国人的宝贵特权的同时,还必须履行确保每一位美国同胞的权利都得到保障的神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