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美国密苏里州弗格森发生的迈克尔·布朗(Michael Brown)死亡事件和纽约发生的埃里克·加纳(Eric Garner)死亡事件的新闻报道中,经常提到大陪审团(grand jury)一词。什么是美国大陪审团?
美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采用大陪审团制度的国家——虽然并不是在所有州,各州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多数人更为熟悉的是由12人组成的公民陪审团[jury of your peers]制度。公民陪审团在听审和讨论后,对被告是否有罪作出意见一致的决定,其过程可以从几小时到几星期。)
大陪审团的不同之处在于:
- 大陪审团只负责断定是否有足够证据立案,而不涉及被告是否有罪。
- 大陪审团的审议由起诉方检察官而不是由法官主持。
- 大陪审团在决定是否立案的过程中没有被告律师在场,通常也不要求被告人到场。
- 大陪审团的审理过程对外保密,以利于证人没有顾虑地提供证词,同时保护尚未被大陪审团断定是否予以起诉的当事人的声誉。
许多州采用初步听证而不是大陪审团审议的做法。一切做法都是为防止出现恶意的违法诉讼。如果没有这一保护步骤,可能会导致更多被告要因没有充分证据的指控而入狱等待出庭。初步听证和大陪审团都可以保护公民不遭政府的无端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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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布朗和加纳的案子中,大陪审团均决定不对受指控的警官提起诉讼,从而引起公众对这一程序的更仔细检视。但是,基于美国的体制,针对上述案子的两个大陪审团有决定权。欧巴马总统在密苏里弗格森(Ferguson)的决定公布后说,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们需要接受由大陪审团负责的决定”。(总统讲话英文原文)
欧巴马政府已经针对上述两案展开联邦调查,以判断涉案警官是否触犯了联邦民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