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美国人选举自己的行政或立法代表时,全国各地的投票站都有专门帮助残障公民投票的举措,而这归功于1990年通过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2011年退休的美国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残疾人权利事务部负责人约翰·沃达奇(John Wodatch)说,“无论谁负责选举[都有]责任确保他们的选举设施对残疾人无障碍”。
《美国残疾人法》为2002年通过《帮助美国人投票法》(Help America Vote Act)铺平了道路。后者要求举行选举的辖区为每一个投票区提供至少一台能够让盲人或有视力障碍的人独立和保密操作的投票机。投票机的位置也必须适当。根据有历史意义的1965年《投票权法》(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投票站必须有工作人员陪同有残障的投票人来到投票机前,并在残障投票人要求时提供帮助。

沃达奇说,在2002的法律诞生前,《美国残疾人法》已有规定,选举工作人员必须向有听力障碍的投票人作讲解说明,并在需要时,协助有智力障碍的投票人,甚至包括帮助在纸质选票上完成勾划。
投票机的高度必须适于坐轮椅的投票人。如果用纸质选票,读票机必须让坐轮椅的投票人可以无障碍使用,或者由选举工作人员收集他们完成的选票。
埃伯妮·弗里曼(Eboni Freeman)记得在2015年第一次投票时,在投票站有一位“非常和蔼的人”问她需不需要帮助。弗里曼患有肌纤维痛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因此身体无力。她感激可以得到帮助,但决定独立操作。
弗里曼说,“因为我的残疾,我确实用了更长一些时间,为的是确保正确地完成每一步。”

投票无障碍带来投票率上升
根据《美国残疾人法》,所有投票场所——包括入口、投票人停车场和走廊过道,都必须让残疾人无障碍通行。工作人员确保让行动不便的人进出方便。选举官员也必须做到能让导盲犬进入投票设施。
有时候,当选举官员无法找到无障碍投票站,或者无法找到可以进行临时无障碍改装的投票站时,他们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如路边投票。虽然残障投票人可以选择采用缺席投票,但不能因此而不让愿意在选举日(Election Day)前往投票站投票的人有这种机会。
前往投票地点的通道也必须无障碍。对盲人投票人来说,这意味着沿走廊或人行通道上不能有任何障碍物,如路标或树枝。树枝必须得到修剪,以免给有视力障碍或用轮椅的投票人造成问题。
司法部为支持无障碍投票,建立了“与《美国残疾人法》有关的投票设施名单”(ADA Checklist for Polling Places)和“与《美国残疾人法》规定有关的《五个常见投票设施通道问题解决方案》(Solutions for Five Common ADA Access Problems at Polling Places),帮助选举官员确定投票站是否具有大多数残障投票人所需的设置,或者是否能够通过采用临时办法做到无障碍。
如果投票设施没有做到无障碍,司法部可以采取行动,责成主管选举的当地政府机构落实法律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通常与地方负责机构商讨找出解决方案,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选举制度国际基金会(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Electoral Systems)负责包容性问题的资深全球顾问弗吉尼亚·阿特金森(Virginia Atkinson)说,“这不是有先例或在其他国家见
《美国残疾人法》和《帮助美国人投票法》责成作出的改变带来了成果。美国人口普查(U.S. Census)显示,在2016年总统大选中,有1600多万有残疾的公民参加了投票。这个数字比2012年的美国人口普查所显示的1560万残疾公民投票人数增多。
沃达奇说,“这是美国的基石——投票的权利,参与我们政府的权利”。他说,“没有比这更基本的权利”。